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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省(區、市)圖書館工作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省(區、市)圖書館(以下簡稱省圖書館)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科學、教育、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向社會公眾提供圖書閱讀和知識咨詢服務的學術機構,是全省(區、市)館藏、書目、圖書館之間的合作、協調、業務研究和交流中心。第二條省圖書館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結合本省實際,利用書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其主要任務是:

(壹)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對人民進行* * *唯物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

(二)為本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提供書刊;

(三)傳播科學文化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科學文化水平;

(四)收集、整理和保存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獻;

(五)開展圖書館學理論和技術方法研究,對市(地)、縣(區)圖書館進行業務指導;

(六)在省(區、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推動本地區圖書館之間的合作與協調。第二章館藏與目錄第三條省圖書館應當根據本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各領域的需要,結合原有館藏基礎,確定補充書刊的原則,通過多種渠道有計劃、有重點地補充館藏,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適合本地讀者的館藏。

本省(區、市)的官方出版物和與本地區有關的地方文獻資料應收集齊全。

要註意藏書的完整性,重要的報紙、叢書、多卷集等連續出版物要配齊。

應該有壹個計劃來清理和消除圖書館中不必要的多余副本。

書刊的收藏要逐步小型化。

應該建立壹個圖書館來保存這本書。第四條省級圖書館對新到的書刊應及時登記分類,盡快投入流通。要嚴格重視圖書加工質量,按照國家的統壹要求,逐步實現分類編目的標準化和規範化。第五條省級圖書館應當分為讀者目錄和官方目錄。讀者目錄除了分類、題名、作者外,還應積極創造條件編制主題目錄。

要有計劃地把舊的藏書編成壹個書狀的目錄。

目錄應由專人組織管理,定期檢查,並保持與賬冊、物品的壹致。第六條省圖書館收藏的書刊屬於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占用,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調出。

要加強館藏管理,做好安全防護。

要教育讀者和工作人員愛護書刊,同損毀、盜竊書刊的不良現象作鬥爭。第三章讀者服務第七條省級圖書館的壹切工作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讀者對書刊的合理需求。要加強對讀者的服務,提供文明禮貌的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第八條省級圖書館應當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確定圖書借閱範圍。除按照中央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得公開借閱部分書刊外,不準設立其他標準隨意封存書刊。

不適宜外借的善本、善本和期刊只在圖書館提供,必要時經批準可向國內讀者提供復印件。第九條圖書流通應盡可能方便讀者。我們應根據需要和條件設立各種閱覽室,並逐步實行開架或半開架借閱制度。除了個人、團體、圖書館借書外,還要積極電話預約,郵件借書。

要積極開展資料縮微復制,逐步開放聲像資料服務。第十條省級圖書館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報道館藏,宣傳好書,正確引導讀者閱讀,充分發揮書刊在館藏中的作用。第十壹條省級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求,積極做好書目參考咨詢和信息服務工作。編制或使用各種書目索引,系統地介紹和提供相關主題的書籍和期刊;開展選題服務,跟蹤服務,組織翻譯網絡。第十二條流通閱覽人員應解答讀者閱讀的壹般性咨詢,參考咨詢人員應重點解決讀者專題研究中的圖書資料咨詢問題。第十三條省圖書館借閱開放時間要滿足讀者需求,壹般每周不少於56小時,需要關閉或改變開放時間的,應報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通知讀者。第四章研究、輔導與合作第十四條省級圖書館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圖書館業務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促進圖書館幹部業務水平的提高,提高圖書館工作和服務質量。第十五條省級圖書館可以根據需要承擔省級圖書館學會和中央圖書館委員會(或協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積極組織圖書館學研究和館際合作協調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