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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中國傳統村落和本行政區域內經省、地、縣(市)認定的村落。州、縣(市)級傳統村落的申報和認定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未列入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的民族特色村落,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科學規劃、保護優先、活態傳承、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的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第五條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並對規劃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州、縣(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部門負責保護傳統村落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州、縣(市)發展改革、財政、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宗教、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配合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規劃;

(二)協調或組織實施傳統村落風貌改造、保護和發展項目;

(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

(四)協助搶救、保護、保存和傳承傳統村落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等安全保護責任;

(六)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七條傳統村落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壹)參與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依法組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納入村規民約;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構)築物進行登記,收集和保護倒塌、散落的傳統建(構)築物的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等安全保護責任;

(六)組織村民(居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各種文化活動,保護、傳承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八條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其資金來源包括:

(壹)本級財政預算;

(二)財政專項補貼;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依法籌集資金的其他方式。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傳統村落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公布實施。

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內容。第十壹條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少數民族地方特色,並與國土空間、產業發展、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全域旅遊、鄉村振興和少數民族村鎮規劃相銜接。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註意保持傳統村落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連續性,建築的風格、材料、選址和高度應當符合傳統村落自然景觀環境保護的要求。第十二條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在批準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公布規劃草案,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將采納意見和理由附在審批材料中。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的公共場所設置展板,宣傳該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