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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和交易規則,規範拍賣活動,加強對各類拍賣市場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價高者得的原則。第三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拍賣”是指拍賣市場上的特殊買賣活動,通過競價或者競得,將拍賣標的返還給出價最高者。

(二)“拍賣標的”是指依法可以拍賣的商品或者轉讓的財產。

“拍賣市場”是指經國內貿易部或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拍賣中心、拍賣公司、拍賣行及其他從事拍賣活動的實體。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市場拍賣其享有處分權的商品或者財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競買人”是指競買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六)“買受人”是指購買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七)“拍賣保留價”是指保留拍賣標的的最低價格。

(八)“起拍價”是指拍賣時拍賣市場公布的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競買人將從該價格開始相互競價。

(九)“提價幅度”是指拍賣標的具有競爭性時,拍賣市場在拍賣時公布的最低提價次數。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全國拍賣市場是指經國內貿易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拍賣市場。“地方拍賣市場”是指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內貿易部設立的拍賣市場。

拍賣市場必須經國內貿易部或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方可成立。

拍賣市場可根據情況由事業單位或企業設立。第二章拍賣活動的參與者第五條設立拍賣市場,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開展拍賣業務和提供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全國拍賣市場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地方拍賣市場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二)具有相應資格的拍賣專業人員;

(三)具有良好的倉儲能力和安全措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經國內貿易部批準或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拍賣市場,由國內貿易部及時公布。第六條拍賣活動必須由拍賣師主持。拍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具有豐富的商品知識,對拍賣標的有較高的鑒賞和評估能力;

(三)具有中級以上拍賣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中級以上拍賣相關專業技術職務;第七條拍賣專業人員的資格由國內貿易部認定,其培訓和考核由受委托的全國性拍賣行業組織或相關單位承擔。第八條拍賣市場以外的組織臨時舉辦拍賣活動,必須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公民個人不得組織拍賣活動,業主拍賣轉讓財產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條拍賣市場經營收入僅限於拍賣收費和本辦法允許的其他收入。第十壹條拍賣市場有權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拍賣市場應當向競買人提示或者提示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第十二條拍賣市場有權要求委托人出示與其身份和拍賣標的有關的證明;有權要求投標人提交真實的身份證明或交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拍賣市場可以限制競買人的範圍。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將其財產委托拍賣市場進行拍賣。第十四條拍賣市場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拍賣。第十五條拍賣市場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加本市組織的拍賣,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如有違反,投標無效。第十六條拍賣市場應當負責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不因拍賣市場保管不當而受損,拍賣市場對其瑕疵不承擔責任。第十七條拍賣成交後,拍賣市場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委托人支付拍賣標的價款,向買受人支付拍賣標的價款。

拍賣市場違反前款規定,給委托人、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拍賣市場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拍賣傭金和費用。

委托人或者買受人未支付前款規定的傭金和費用的,拍賣市場可以收回拍賣標的的價款或者對拍賣標的行使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