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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的起源與分類

法律的起源和分類

壹、法律起源的概念

(壹)法律起源的含義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二)法律淵源的分類

法律的起源可以分為許多種類。主要表現為法律的正式淵源和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的劃分。

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淵源,如憲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意味著它在法律的現實生活中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沒有正規來源,甚至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但不違法。比如習慣、觀念等。

二、當代中國法律的起源

特別註意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淵源。

(1)法律

1.該法的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制定法律。

2.法律有兩種,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它們具有相同的效力。

3.法律的調整範圍:法律的專屬調整範圍,即《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十個方面。

(二)行政法規

1.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制定行政法規。

2.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是憲法和法律。即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合憲合法。

3.行政法規的調整範圍主要有兩個方面。第壹,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另壹個是為了有效實施對全國的行政管理,有效完成國務院承擔的各項職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三)地方性法規

1.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謂大城市,是指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國務院批準的大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城市。

2.地方性法規主要解決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問題。其次,解決需要地方性法規解決的問題。

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標準化和系統化

註意法律編纂和法典編纂的區別:法典編纂是立法行為,法律編纂是非立法行為。

第四,法律的分類

註意壹般法和特別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起源和分類

壹、法律起源的概念

(壹)法律起源的含義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二)法律淵源的分類

法律的起源可以分為許多種類。主要表現為法律的正式淵源和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的劃分。

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淵源,如憲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意味著它在法律的現實生活中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沒有正規來源,甚至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但不違法。比如習慣、觀念等。

二、當代中國法律的起源

特別註意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淵源。

(1)法律

1.該法的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制定法律。

2.法律有兩種,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它們具有相同的效力。

3.法律的調整範圍:法律的專屬調整範圍,即《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十個方面。

(二)行政法規

1.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制定行政法規。

2.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是憲法和法律。即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合憲合法。

3.行政法規的調整範圍主要有兩個方面。第壹,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另壹個是為了有效實施對全國的行政管理,有效完成國務院承擔的各項職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三)地方性法規

1.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謂大城市,是指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國務院批準的大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城市。

2.地方性法規主要解決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問題。其次,解決需要地方性法規解決的問題。

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標準化和系統化

註意法律編纂和法典編纂的區別:法典編纂是立法行為,法律編纂是非立法行為。

第四,法律的分類

註意壹般法和特別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