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和《三峽大學學生管理條例》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章入學和註冊
第三條我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憑三峽大學錄取通知書按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者,必須提前向學校請假並說明理由。休假壹般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請假超過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洪水等)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四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復試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第五條。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以上醫院)診斷為不適宜在校學習,但經過短期治療能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同意後,可保留入學資格壹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者,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六條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的學年結束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入學申請,在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試合格,並經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和教務處同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試不合格或在學校指定醫院考試合格但未在新生報到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學費,然後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報到註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未按規定交納費用的學生將不予註冊。經學校確認的家庭困難學生可申請暫緩註冊,在辦理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的相關手續後註冊。未請假或已請假但未在10個工作日內報到或未辦理相關休學註冊手續者,按自行退學處理。
第八條因未繳納國家規定的學費等原因未及時註冊的學生,經本人申請並經學院批準,可以參加選課和聽課,但不享有學生的其他權利。學生註冊後,可以享受在校學生的所有待遇。
第九條學院應當在其學生證的“註冊記錄”頁記錄註冊學生。未註冊的學生應在開學後3周內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學習紀律
第十條學校實行“選課制”,學生應主動聯系導師。在導師的指導下,認真參考相應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擇選修相應的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規定的各種活動。
第十壹條學生上課應當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講,不得遲到或早退,未經老師同意不得離開教室。所選課程時間如有沖突,應向所在學院說明情況,並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考勤是學生學業成績評價的組成部分之壹。教師應根據正式發布的班級學生名單或選課後的教學班級名單記錄學生的出勤情況。出勤情況可以記錄在平時考核成績裏。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該學期該門課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學生參加課程考試(或考試)時應遵守考場紀律,嚴禁在考場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者,本課程考試無效,課程考試成績計為零分,並按《三峽大學學生考試紀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學生不得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學校。學生請事假或病假,應按《三峽大學學生銷假審批管理辦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擅離職守或擅離職守,或請假逾期者,以曠課論處。壹學期缺課達到壹定學時的,按照《三峽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課程與學分
第十六條學校開設的各類課程(包括實踐教學,下同)和壹些課外活動要求有壹定的學分。學生必須修完各專業學分制指導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取得相應學分,並在畢業前修完各專業學分制指導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
第十七條學校向學生開設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學生應當按照專業人才培養計劃的規定,修完所有必修課和各類選修課,取得必修課學分和各類選修課學分。
第十八條學生按照《三峽大學本科課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課程。
第十九條學分是用來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學分。課內學分是指通過修課獲得的學分,每16學時1學分,實踐教學每周1學分。課外學分是學生在課程學習之外,參加科學、技術、文化、體育、社團、學科競賽等各種活動所獲得的學分。學生應按照各專業學分制指導人才培養方案的相關要求完成課外學分。課外學分的計算方法按照《三峽大學課外學分管理規定(試行)》辦理。
第五章課程評估和成績記錄
第二十條學生所修課程必須進行考核。考試成績合格就可以拿到規定的學分,考試成績不合格就拿不到學分。考試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作為學籍變更和畢業的依據。
第二十壹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兩種方式。考試課程的考核可采取閉卷、開卷、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其成績評定由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時的考試)和平時表現組成。平時成績的確定是根據每個階段的檢查結果。普通成績與課程成績的比例根據課程性質不同而不同,壹般控制在30%-50%。具體比例由學院報教務處批準後執行。考試班壹般沒有正式的期末考試或期末考試,其考核成績可以根據學生的學習態度、出勤情況、平時提問、作業、隨堂考、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實際操作等成績綜合確定。考試課程的考試應在每學期停課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課程考核成績采用100分制或五級制計分,以成績點數綜合評價學生學習質量。學生的成績按照壹定的對應關系轉換成相應的績點。考試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百分比為95 ~ 100的五級制績點為優秀,490 ~ 94為優秀,3.787 ~ 89為良好,3.383 ~ 86為良好,2.777 ~ 79為良好,2.373 ~ 76為良好,1.760為良好。60不及格0第二十三條信用等級點和平均信用等級點的計算方法:
壹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門課程考試成績對應的GPA,就是該門課程獲得的學分GPA。學生某壹階段的課程考核學分之和除以該學生同期所修課程的學業總成績(包括不及格課程的學業成績),即為該學生該階段的平均學分。學生每學期所修必修課和限定課的考核結果必須納入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學分績點= ∑(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平均學分績點按學期計算,為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按學年計算,是學年的平均學分績點;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從入學時開始計算,不考慮學期;按照從入學到畢業的計算,就是畢業的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五條平均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和數量的重要指標,也是學校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確定能否提前選課和申請自考、輔修第二專業、攻讀雙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提前畢業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有實驗和作業課程的,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含實驗報告)和作業。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和作業的學生應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如果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就不能參加本學期課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七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延期考試審批手續的學生,應當在成績登記時註明“延期考試”字樣。無故缺考或未經批準請假或不交試卷者,視為曠課。成績登記時請註明“曠課”字樣,本課程成績計為零分。
第二十八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學院將及時登錄教務網站,向學生公布。對考試成績有疑問的學生,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試卷書面申請,按照《三峽大學考生考試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試卷復查手續。學生本人不得私自要求老師查閱試卷。
第二十九條畢業設計(論文)成績評定按照《三峽大學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規程(修訂草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非外語專業學生應按規定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其他語種的非外語專業學生應參加其他語種的全國高校外語水平考試。
第六章自主選課和自學
第三十壹條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和自主學習,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和身體狀況安排自己的學習過程。除了按照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劃選修必修課和選修課外,還可以根據需要選修高級課程或自學相關課程。
第三十二條高級選修是指學生在有余力的情況下,選修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下學期或下學年的課程。上學期學分平均績點大於等於3.0的,可以在下學期選修壹定數量的附加學分的課程,並聽取導師意見。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余力學習並修完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時,可以提前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達到本規定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標準時,可以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四條學生通過自學掌握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或限定課程,平均成績達到3.0分及以上的,可以自學本專業學分制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後續課程。自考後續課程的申請按《三峽大學自學復讀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下列課程和教學環節不得申請自學:
(壹)軍事理論課、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實驗課等。;
(2)實踐教學環節,如軍訓、金工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三十六條學生所選課程上課時間發生局部沖突時,經申請批準,可以采取交叉授課的形式,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本課程學分。當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和考試發生沖突時,學生應先參加考試,再參加實踐教學環節,再參加理論課的聽課。
第七章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和雙學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為鼓勵優秀本科生進壹步拓寬知識面,增強對未來的適應能力,學校實行主輔修制。也就是說,在保證專業(主修)修復的前提下,讓有余力的本科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意願學習其他專業課程(輔修)。
第三十八條輔修專業人才培養計劃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制定,經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教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全日制本科學生,第壹學年修滿45學分或者第二學年結束後修滿90學分,有學習余力,對輔修(雙學位)有特殊興趣並有壹定基礎的,經導師同意,可以從第三學期起申請輔修(雙學位)。
第四十條攻讀輔修專業和攻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照《三峽大學本科生攻讀輔修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訂稿)》進行管理。
第四十壹條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的學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的教學,壹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期間成立學院。
第八章復試、復試和延期考試
第四十二條除學校公共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外,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可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課程必須重新學習,並選擇同年級的下壹輪課程聽課,按照本輪要求完成相應的教學環節。全校公共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不及格者,可重新選擇或另選課程。復讀課程要選擇同年級下壹輪課程上課,參加本課程的考試。在允許的學習年限內,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可重新學習,直至考試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四十三條學生對所學課程的考試成績(合格或以上)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在本課程下壹輪考試中重考。如果重考分數高於前壹次考試,重考分數可能會記錄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中。
第四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須在考試前向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提出延期考試的書面申請(病假需提供校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批準後方可延期考試。修讀輔修、雙學士學位和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如期末考試有沖突,應參加專業的課程考試,輔修、雙學士學位和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課程允許正常延期考試。
第四十五條延期考試不單獨命題,應與本課程下壹輪考試同課、同卷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
第四十六條學生考試作弊,本課程考試成績無效,得分“0”。將來看其表現,學院再決定是否給其復讀機會。
第九章轉專業轉學校
第四十七條轉專業必須在尊重學生意願、教務處統壹規劃、公開考試的原則下辦理。具體按《三峽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修訂稿)》執行。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九條學生因地域、身體或學業原因不適合在我校學習的。經父母同意,學生可以申請轉學。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轉讓:
(a)入學不到壹個學期的新生;
(二)從下壹批學校到上壹批學校;
(三)從大專到本科;
(四)招生時確定定向委托培養;
(五)應當開除學籍的;
(6)無正當理由。
第五十壹條學生申請轉學的程序:
(壹)學生在本省轉學,必須經轉學、轉學學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並予以批準。
(二)學生要轉學到外省,必須由轉學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並發函聯系擬轉學學校。轉入學校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並向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發函,同時抄送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以便學生具體按規定轉學。
第十章停課和復課
第五十二條學生因傷、病或者其他原因,經校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診斷,必須停課治療、休息六周以上(含六周)的,應當休學。
第五十三條在校學習超過1學年,因從事科技開發、創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暫時休學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
第五十四條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有必要休學的。
第五十五條休學日期自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計算。學生休學壹般以壹個學期為限。經批準的休學期後需要繼續休學的,學者應當重新辦理手續,否則按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辦理。連續休學期限不得超過2個學年。
第五十六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學生申請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等。、其他原因,監護人必須簽署書面同意意見,並填寫《三峽大學學籍變更申請表》,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
(2)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醫療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返校。
第五十七條學生申請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1年。
第五十八條休學學生必須在獲準休學後10個工作日內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教務處會出具休學證明,必須按時離校。
第五十九條輟學學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返校:
(1)休學期滿,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向所在學校提出復學書面申請,並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休學期間政治表現證明、體檢證明等材料,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後方可復學。其中,因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疾病治療康復證明,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復檢合格後,方可申請復學。
(二)返校學生應計入原專業下壹年級,並按返校年級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十條休學學生復學後,必須修完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未修完的,方可畢業。
第二章XI學習期限、學習預警系統、學習期限延長和輟學
第六十壹條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標準學制為4年或5年(均按本專業學分制指導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執行)。學生在校期間可根據自身學習能力和學習條件縮短或延長學習期限。四年制本科學習周期為3-8年,五年制本科學習周期為4-8年。
第六十二條為督促學生自覺學習,認真完成學業,學校實行學業警示制度,即學年內成績低於20學分者;或兩個學年累計學業成績低於40學分,或三個學年累計學業成績低於60學分,或四個學年累計學業成績低於80學分,或五個學年累計學業成績低於65,438+000學分(五年制專業),學院將向學生發出學業警示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本科生在校學習年限不得超過8年(含延長學習期限和休學年限)。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期限:
(壹)在規定的標準學制時間內未修完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未達到退學標準的;
(二)畢業設計(論文)失敗的;
(3)報考輔修、雙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未在標準學制內完成相應的人才培養計劃;
(4)那些主動放慢學習進程的人。
第六十四條非應屆畢業生申請延長學習期限,在每學期開學前進行;應屆畢業生申請延長學習期限,在每學年結束時辦理,延長學習期限按學期申請。申請延長學習期限,需填寫《三峽大學延長學習期限審批表》,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後執行。
第六十五條延長學習期限(不含因休學延長學習期限)的,應當按照延長學習期限學習階段的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六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將對其進行退學處理:
(壹)在校期間第二次達到學業警告標準的;
(二)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包括休學、延長學習期限等。);
(三)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因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人員;
(四)休學期滿後,申請人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復學或復查不合格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註冊的;
(六)連續兩周未離校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本人申請回避;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按照上述規定退學,不是對學生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學生休學必須由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並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與學生退學有關的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學校出具退學決定並發給學生本人,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休學學生的檔案和戶口交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者傷殘的,由監護人負責帶回。
(四)已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退學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已申請貸款的學生必須按有關規定償還貸款。
(五)學校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第六十九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退學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投訴,按照《三峽大學學生投訴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畢業、畢業和非法
第七十條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合格,在本條例允許的期限內修完學分制相關專業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取得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本科學生可根據《三峽大學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申請獲得學士學位。
第七十壹條在標準學制內提前1年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可以提前辦理畢業手續。
第七十二條學生修完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相關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取得第壹專業畢業證書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記入學籍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七十三條完成雙學士學位和第二專業學士學位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符合三峽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獲得第壹專業學士學位的,授予三峽大學雙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學士學位,並記入學籍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七十四條學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完成學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畢業生離校後1年內向學校申請重修不及格課程或補課不合格的實踐教學環節,經考核合格後換發畢業證書。截止日期後不再接受申請。
第七十五條根據本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必須休學的學生,學習滿壹學年以上的,由學校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學習未滿壹學年,被學校開除者,發給學習證書。
第七十六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和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七十七條學校實行高等教育學業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及時向湖北省教育廳上報畢業(結業)證書發放信息。
第七十八條學校不得向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人員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收回,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作廢。
第七十九條畢業證書、畢業證、學位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經本人申請,在學校檔案室查閱相關檔案,經教務處核實後出具相應證明。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三峽大學本科教育學分制實施細則(試行)》(三峽大學發[2002]25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壹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