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性協定
本協議於2000年月日簽訂。
1,[披露方](以下簡稱“披露方”)和
2.由[收件人](以下簡稱“收件人”)簽署,
披露方和接收方以下簡稱為“雙方”。
簡歷
a .接收方理解披露方已經披露或將披露關於[]的信息,這些披露給接收方的過去、現在或未來的信息在下文中被稱為披露方的“產權信息”。
有效條款
1.關於披露方披露的專有信息,接收方特此同意:(I)對專有信息保密,並采取所有預防措施保護專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接收方為保護其自身的保密信息而采取的措施),(ii)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專有信息或任何源自專有信息的信息,以及(iii)除了內部評估其與披露方的關系之外的任何時間。接收方應努力與其接收或接觸財產信息的雇員、代理人和分包商簽訂保密協議或類似協議,該協議的實質應與本協議類似。
2.
在未授予任何權利或許可的情況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條款不適用於披露後五年內的任何材料,也不適用於接收方能夠說明其存在以下情況的任何材料:(I)已經或正在為壹般公眾所獲取的材料(非由於接收方或其成員、代理、咨詢單位或雇員的不正確行為或疏忽), 或(ii)能夠以書面形式證明接收方在從披露方接收信息之前已經或熟悉該信息,除非接收方非法擁有該信息,或(iii)該信息是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給他的,或(iv)該信息是由接收方在未使用披露方的產權信息的情況下獨立開發的。 只要接收方盡了勤勉和合理的努力來減少泄漏,並允許披露方尋求保護令,接收方可以根據法律或法院命令的要求披露信息。
3.在任何時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書面要求,接收方應立即將所有財產信息和文件,或包含財產信息的媒體及其任何或所有副本或摘要歸還給披露方。如果房產信息屬於無法歸還的形式,或者已經被復制或者轉錄成其他材料的,應當銷毀或者刪除。
4.接收方理解,本協議(I)不要求披露任何專有信息,或(ii)不要求披露方進行任何交易或有任何關系。
5.接收方進壹步承認並同意,披露方或其任何董事、官員、雇員、代理人或顧問均未對提供給接收方或其顧問的財產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現在或將來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接收方應負責評估物業信息。
6.
任何壹方未能在任何時間和任何時期享有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能被解釋為他已經放棄了這些權利。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將不受影響。未經另壹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變更本協議。除非本協議中的任何表述或保證是欺詐性的,否則本協議已經包含了雙方對合同事項的全部理解,並可取代之前的所有相關表述、書面材料、談判或理解。
7.本協議應受披露方所在地(如果披露方位於多個國家,則其總部所在地)(“地域”)的法律管轄。雙方同意將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提交給該區域內的非專屬法院審理。
[披露方][接收方]
簽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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