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已經成為我國社會,尤其是相關學術界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要課題。東亞鄰國日本是世界上較早認識到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並以國家立法形式將保護工作制度化、系統化的國家。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壹些做法值得學習和借鑒。
壹.日本文化遺產概述
日本文化遺產,日語稱為“文化財產”,是日本為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而制定的標準,其資格認定依據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而定。“文化遺產”在這裏是對應的翻譯,直譯為“文化財富”,實際上不僅涵蓋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還包括動物、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日語是“自然紀念”。日本文化遺產受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規範,該法規定了日本文化遺產的認定、管理和保護方法。該法還對日本文化遺產進行了劃分和定義。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第壹,物質文化遺產。日語是“有形的文化財富”,包括建築和工藝美術(即繪畫、雕塑、手工藝品、書籍典籍、古代文獻、考古資料、史料等。).又分為:重要文物,日語為“重要文化財富”,即物質文化遺產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國寶,日語為“國寶”,即重要文物中文化價值特別高的部分。註冊文物,日語為“註冊有形文化財產”,是指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可的物質文化遺產。這些主要是明治維新到二戰期間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近代文物。
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日語是“無形的文化財富”,包括戲劇、音樂、科技等等。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日語是“重要的非物質文化財富”,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其中,擁有官方認可的技能和技術的個人,通常在日本被稱為“國寶”,在日本被稱為“人間國寶”。
第三,民俗文化傳承。日本是“民間文化寶庫”,包括民間服飾、食物、房屋、信仰、節日、生產、生活方式等相關習俗、民間藝術、民間工藝等。,可分為:重要的物質民俗文化遺產(物質民俗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要的非物質民俗文化遺產(非物質民俗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登記的物質民俗文化遺產(尚未被日本政府登記或2006年3月15日登記的前三項分別為:“Ruoxiaのぅ(瑪瑙)玉器研磨工具”、“Shengumaのぶどぅ(葡萄)栽培工具及(和)”。|制作器皿”和“雲州そろばん(算盤)制作器皿”。
第四,景點。日語是“紀念”,可分為:歷史遺跡,如貝殼、古墳、遺物等。特殊歷史遺跡,即歷史遺跡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名勝古跡,如花園、山谷、山脈、洞穴和泉水。特殊名勝,即名勝中特別重要的壹部分。自然景觀,即動物、植物、礦物等。特殊自然景觀,即自然景觀中特別重要的部分。註冊景點,即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可的景點,特別是需要保存和有效利用的景點。
第五,文化景觀。日語是“文化現場?”q”是指日本各地區人民獨特的生活生產和壹方水土氣候形成的景觀,如梯田、山地等,是日本的原始文化特征。為了實施文化景觀保護與存續計劃,日本文化景觀保護與修復審核委員會在第三次調查中劃定了180重要區域。在日本采取保護措施的各級行政區中選擇重要的文化景觀作為景觀區。入選的四大重要文化景觀是滋賀縣河口市的“近江河口水”。_(河邊的巴詹水村)”(選於2006年6月26日+65438)的《壹?伏此寺の田園風光?q(寺廟田園風光壹關)”(2006年7月28日入選),北海道劉莎縣平町“ァィヌの”?黃昌毅?沙流川流域的文化景觀是怎樣的?q(阿伊努人傳統開發導致的沙流川河流域文化景觀)(2007年7月26日入選),愛媛縣禦河島市“遊子水河浦”剖面?x(遊子水合浦梯田)”(2007年7月26日選)。
第六,古建築。日語是“?車呢?指與周圍環境融為壹體,構成歷史風情的城鎮和鄉村。重要古建築,即日本政府選定的特別重要的古建築。
第七,文化遺產保護技術。日語是“文化財富保存技術”,指的是在保護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所必須的制作和修復技術。選定保護技術,日語為“選定保存技術”,即日本政府選定的保護技術。
第八,地下遺產。日語是“埋?I文化財富”,這種文化遺產不同於上述文化遺產,它仍然埋藏在地下。
二、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歷程和成功經驗
首先,日本的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完善。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明治初年。日本的傳統文化遺產幾乎完好無損,直到江戶幕府時代。明治維新後,資本主義的發展強烈沖擊了日本傳統文化,但日本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沒有忘記對傳統文化的保護。1871年5月,日本政府宮內廳頒布《古物保存法》保護工藝美術,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政令形式頒布《文化遺產保護法》。後來又相繼頒布了《古佘寺保護法》(1897)、《名勝古跡自然古跡保護法》(1919)、《國寶保存法》(1929)、《重要藝術影片保存法》(1933)。二戰對日本文化遺產造成了巨大的破壞。1945以後,在日本從廢墟中重建國家、實現民族復興的初期,政府廣泛采納了社會開明人士和學術界的強烈訴求,實施了復興日本民族文化的戰略方針。1949 65438+10月26日,奈良法隆寺金堂發生火災,燒毀了日本最古老的繪在木質建築上的壁畫,喚起了人們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從而催生了1950年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的頒布實施。1954進行了重大修改,建立了重要非物質文化財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的指定基準、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權利人的認定基準等法律法規。目前,這部保護法已經成為非常完善的國家文化保護法典。《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設立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保護傳統文化藝術,這些措施顯示了日本對本國傳統文化的尊重和愛護。值得壹提的是,1974日本頒布實施的《傳統手工業振興法》是日本政府為進壹步振興傳統手工業而制定的法律,也是繼《文化財產保護法》之後,對工藝美術及相關傳統的繼承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根據這壹法律,由日本產業技術聯絡會、產業技術院產品科學研究所、傳統手工業振興會組成的傳統工藝技術調查實施委員會,於1975年兩次進行了全國手工業調查,並於1976年發表了調查報告,對各地工藝美術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此外,法律明確規定,文化財產的持有人也應當是文化財產的繼承人。如果文化財產的持有者對自己的技藝保密,那麽無論他的技藝有多高,都不會被政府指定為“人間國寶”或“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持有者”。這壹系列操作性措施的出臺,對非物質文化財產的保護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其次,在保護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國家除了給予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外,還非常重視地方各級政府、非政府組織乃至個人的參與,明確規定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日本成立了覆蓋全國的專業協會,保護從縣市到鄉村的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聚集了數以千計的民間文化藝術傳人,從事傳承活動。對於這壹民間非物質文化財產的傳承,除了國家必要的資金支持外,社會組織和地方政府也給予了壹定的贊助。這強調了社會團體在保護文化財產過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國民的國家保護意識,培養了文化財產保護方面的人才。
再次,註重對“人”的關註和保護。日本在保護文化遺產的過程中,看到了傳統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註重對“人”的關註和保護。日本承認“人間國寶”就是壹個非常典型的例子。“人間國寶”主要指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的持有者,他們在技術或表演藝術方面有獨特的技能。壹旦他們高超的技藝得到政府的正式肯定,就會被列為傳承和保護的對象。國家將撥出相當多的專項資金來保存他們的作品,補貼他們的技能,培養他們的後代,改善他們的生活和藝術條件。
最後,日本還強調對文化遺產的靈活利用,這不僅僅是簡單的“保護”,而是要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時,也要努力利用這些文化財富。比如日本人非常珍惜傳統手工業,不斷在國內外舉辦工藝展。在公共展示的過程中,他們充分發揮這些文化遺產的認知和教育功能,讓人們通過對文化遺產的靈活運用來了解自己的歷史和文化。
第三,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啟示
(壹)處理好法律與教育的關系,立法與教育並重。
立法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保障。日本政府非常重視法律的規範管理作用,制定了全面系統的文化財產保護法。同時,日本政府非常重視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培養和教育。除了在各種宣傳日組織活動外,政府還下大力氣註重對青少年的教育,從童年開始,從學校開始,將日本歷史文化遺產的介紹和保護納入中小學課程。學校每年都會組織學生參觀文化遺產,讓他們實地感受。代表團所到之處,都遇到學生參觀團,從幼兒園小朋友到小學、初高中學生,真切感受到日本政府“從孩子開始”的教育理念。目前,中國實施的主要相關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最近頒布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為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進壹步加強教育宣傳,提高國民素質,從小做起,讓保護文化遺產的理念深入人心,成為壹種自然而然的意識和行為。
(二)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
日本政府並不是簡單地“保護”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基礎,也是在此基礎上開發利用。但這種利用更傾向於挖掘其文化價值和教育民眾,經濟色彩較淡。當保護與利用發生矛盾時,天平就會傾向於保護。目前,日本富士山申遺的介紹中有壹段話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申遺成功不是目的。把富士山作為人類的財產,傳給後代,好好保存,這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目的。”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留下了非常豐富的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保護中華民族生存、發展和未來的文化基礎。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有利於文化的弘揚和經濟的發展。但目前很多地方重視經濟效益、眼前利益、整體保護、文化內涵挖掘,確實令人擔憂。政府要切實提高對各地主要負責人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要求,落實責任,加強法律和輿論監督,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處理好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的關系
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起步較早。除了重視對有形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即非物質文化財產的概念,並在1950頒布的《文化財產保護法》中提出了許多具體的保護措施。對於國家指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政府不僅每年給予壹定的經濟補貼,還投資購買作品、拍攝宣傳片、舉辦國內外展覽,幫助其培養傳承人。更重要的是,藝術家壹旦被認定為“人間國寶”,就會受到國家、人民和社會的極大尊重。正是通過法律和這些無形的激勵機制,日本政府鼓勵和保存了大量優秀技能,極大地促進了文化的傳承。過去,中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夠重視。今年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實施,情況開始好轉。但仍存在相關措施跟不上、地方政府重視不夠等問題。應盡快完善認定、登記和保護措施,提高自上而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采取切實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資金、宣傳、培訓等方面的支持,真正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此外,在古跡保護方面,在城市景觀問題上,日本起步早,重視程度高,規劃控制嚴格,法律法規體系完備。以京都為例。京都堅持不建高樓,嚴格規定市內所有建築高度不得超過45米。盡可能不拆遷,對舊房居住困難的家庭,政府給予財政補貼。雖然很多街道很窄,但從來沒有隨意拓寬過。而且不僅註重古建築的空間,還特別註重城市周邊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把山地景觀作為城市建築和城市美景的背景圖。對山體植被和地形的保護極為嚴格。在奈良,從奈良地鐵站沿著登達路走,仿佛穿越了時光隧道,漸漸進入了方圓幾平方公裏的“春天的原始森林”。這裏樹木蔥郁,草原遼闊,東大寺、法隆寺、春日大社等歷史遺產分布其中。曾經被奉為神靈的鹿,在森林裏和寺廟周圍無所事事,或悠閑地吃草,或與遊客嬉戲。同時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註重原生態。比如德島縣的“阿波舞”、富山縣的“風棒棒舞”、沖繩縣的“埃薩舞”、北海道的民謠“追分帶河”等民間歌舞都很有名氣。政府給予大力的財力和人力支持,使其得以傳承和發展。
四。結論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不僅得益於其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健全,得益於國家法制和保護意識的強烈,也得益於日本各界相互協作、通力合作的傳統。了解或借鑒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經驗,或許對我們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