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規劃工作。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建設、土地、房管、公安、財政、環保、城管、水務、旅遊、園林綠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工作。第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安排專項保護經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必須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傳承與發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關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舉報。第二章總則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申報:
(壹)蘇州市人民政府申報,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報;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將申報材料,經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第八條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經調查確有保護價值的城鎮,蘇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登記公布為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和古建築。第九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主要保護範圍是:
(壹)城鎮原有的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城(鎮)格局、整體風貌等。;
(二)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
(3)水系統;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刻、近代重要歷史遺跡和代表性建築、古樹名木、地貌遺跡等。具有文物價值;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行業、民俗等口頭或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十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審批:
(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蘇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的控制性保護保護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名稱公布後兩年內編制,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在確定前廣泛征求專家、學者、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四)涉及保護規劃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壹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歷史風貌和現狀構成因素,劃定重點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設計或者城市設計,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項保護資金。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壹)財政資金;
(2)銀行貸款;
(3)私募基金;
(4)營業收入;
(5)捐贈;
(6)其他合法來源。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措施:
(壹)土地利用和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
(二)土地使用和建設必須按法定程序申報和批準;
(三)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切實保護文物及其周邊的古樹名木、水系、地貌等。,且不得造成汙染或損害;
(四)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上、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五)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安全合理;
(六)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不得破壞傳統文化、風貌和格局,不得汙染或破壞環境和水系。第十四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破壞傳統風格的廣告和立面裝飾、屋頂廣告;
(二)遮擋具有俯瞰功能的重要文物的規劃景觀走廊;
(3)破壁開店;
(四)從事地下礦產資源和其他資源開采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