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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順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研究所名稱:山東大順文化研究所。

第二條本研究會是由舜文化研究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弘揚愛國主義和中華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學術研究,加強國際文化和學術交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研究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社會科學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次研討會地址為泉城路17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壹)根據協會宗旨,團結和組織舜文化學者開展學術活動;開展理論研究,挖掘、整理、弘揚大順文化;

(二)組織學術交流,以會議交流的形式,組織學術交流;

(三)策劃和組織大型研究項目,研究當前普遍關註的重大學術課題;

(四)召開學術研討會;

(五)組織學術獎勵,重點獎勵中青年學者的優秀研究成果,以幫助中青年學者脫穎而出;

(6)傳播策劃,普及舜文化乃至齊魯文化,促進山東文化產業發展;

(七)以學術講座、短期講習班、培訓和咨詢服務等形式提高青年學者的學術水平;

(八)設計制作影視劇本、繪本和版面,編輯出版學術期刊;

(九)建立舜文化學術交流中心。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研究會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地方舜文化、學術團體也可以是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支持本研究會的章程;

(2)願意加入本研究會;

(3)在舜文化和學術研究領域有壹定影響;

(四)發表過舜文化與學術的學術論文或專著;

(五)研究會會員推薦。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向秘書處提交由推薦人簽署的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次研討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向俱樂部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的任免

第十四條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成員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研究會的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開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研究所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研究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規定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與研究會協商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法定代表人為本研究會秘書長以上。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研究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真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機關、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研究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四)掛靠單位資助;

(五)核準經營範圍內的活動或服務的接受者;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研究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研究所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做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研究所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本研究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研究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研究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研究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研究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研究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研究會終止後,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7年3月25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山東省大順文化研究會

200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