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內經》中提到的陰陽,除了指出對立統壹的關系外,還有壹些其他特殊的定性規定,即陰陽各代表壹定的趨勢和性質。關於陰陽兩種屬性,《黃帝內經》用水火的特性來說明。即“水火為陰陽之象。”因為火是熾熱的、上升的、輕佻的、活躍的,體現了積極的特征;水的冷、靜、衰,恰恰反映了陰的本性。
《黃帝內經》認為,不僅事物的外部以及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表現出陰陽正反對立的辯證關系,更重要的是,萬物都包含著陰陽對立的趨勢,萬物的運動和變化都是在陰陽相互作用下產生的。所以《黃帝內經》把陰陽對立統壹的規律作為萬物運動變化的源泉和宇宙的普遍規律。這就是《黃帝內經》所謂的“陰陽、天地之道、萬物之紀、變化之父母、生死之始、神明之宅”。它清楚地表明,萬物的產生、運動、變化、消亡的根源不在於神鬼,也不在於超感性的精神本體,而在於自然物質中的陰陽互動。
《黃帝內經》認為,在陰陽對立統壹的辯證關系中,陰陽矛盾的兩個方面既然處於統壹之中,就必須保持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的統壹關系。沒有陰陽的統壹,事物就不能存在和發展。這就是《黃帝內經》所謂的“陽生而陰長”,“陽轉氣陰形”;“陰人欲藏精,陽人守固”。說明在人體內,陽主生發,陰主生長。只有陽氣生發,氣化功能旺盛,才能產生精血,促進身體的生長發育。
陰陽對立是指兩者之間存在相互排斥的關系,主要表現為陰陽之爭。因為陰陽的性質和功能是對立的,又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這就必然構成了陰陽相互排斥、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黃帝內經》說:“動與動互呼,上下相鄰,陰陽錯雜,變化而生。”這個“錯相”指的是陰陽的交錯互動,表現為陰陽的正負對立兩個方面,有上下、上下、動靜的相合,在《黃帝內經》中稱為“陰陽上下之爭”,實際上指的是陰陽相斥。萬物的運動和變化都是在陰陽相互作用下產生的。可見,陰陽交替蘊含著作者對《黃帝內經》中作用與反作用的直觀認識。
因此,由於陰陽的相互鬥爭、相互排斥、相互制約,促進了事物的興衰和轉化。即事物內部陰陽兩方面是相互排斥、相互制約的,壹方過多,就會造成另壹方的不足;壹方的不足也會導致另壹方的過剩,造成壹方興盛,壹方衰落,另壹方消失,虛實相生的現象。這樣,事物就可以由成功變為失敗或由失敗變為新舊事物的交替,即事物由量到質的變化過程,由新質產生新量的發展過程。這就是《黃帝內經》所說的:“陰陽上下相爭,虛實更重,陰陽相移。”《黃帝內經》也說:“夫與物之生,依變,物之極,變之薄,成敗之理。”文中的“相斥相爭”是解釋陰陽消長的過程,是陰陽矛盾鬥爭的結果。
由此可見,陰陽的變化其實涉及轉化和轉化兩個過程。其中,“事物的誕生”是指事物的形成、成長和發展的過程;“物之極”是指事物興盛到極致時開始衰落,然後逐漸走向死亡和極端變化的過程,其中包含了質的互變的辯證關系。“薄變是成敗之因”,說明在事物“變”與“變”的過程中,也有肯定與否定,“變”起積極作用,“變”起消極作用。正是因為事物內部這兩種對立的力量和因素相互鬥爭,才推動事物從成功走向失敗,或者從失敗走向失敗,造成新舊事物的重疊和交替。
《黃帝內經》運用陰陽對立、相互變化的理論,來解釋壹年四季氣候的變化規律和人體的生理功能、病理變化,用於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黃帝內經》認為,陰和只有相互對立、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相互依存,才能保持平衡和協調。《黃帝內經》用陰陽平衡協調的理論來解釋人體的生理功能。
綜上所述,《黃帝內經》在陰陽關系的分析中闡明了對立統壹規律的壹些重要原則,陰陽學說具有明確的辯證思想。《黃帝內經》運用陰陽學說的辯證思維方法,將其與醫學相結合,賦予其醫學內涵,成為中醫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中醫理論中,總是用陰陽的概念來抽象具體的生理病理現象,如動靜、寒熱、虛實、升降等,構成了獨特的理論體系。因此,《黃帝內經》的陰陽學說,壹方面體現了樸素的對立統壹的辯證觀,另壹方面又有其特殊的意義和存在價值,是壹般矛盾律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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