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公民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肖像和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未經肖像所有者同意拍攝,原則上不能發表或展出,即使是純粹的非盈利性展覽。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對於故意拍攝的行為,如果拍攝後沒有擅自使用照片,比如沒有在朋友圈發布或者在其他地方傳播,或者通過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所有者的肖像,那麽就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