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急護照5個工作日就可以拿了。旅行護照原則上不加急。其他個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
2.可以申請出國就醫或探望危重病人、出國治喪、出國留學、出國入境許可或簽證即將到期、出國緊急商務活動、出國留學六種情況,起始時間不超過壹個月;
3.護照辦理時間: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天內簽發護照。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護照辦理流程如下:
1,領取並填寫出境申請表。攜帶相關證件到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
2.提交申請表,領取回執;
3.到收費站繳費,申請人必須在受理當日繳費。逾期未繳費的,將另行通知領取證書的日期。
護照辦理是按規定的,需要親自到就近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也就是說不能委托他人辦理。護照是公民在國際旅行中使用的身份證和國籍證明,也是壹國政府為其提供外交保護的重要依據。為此,出國旅遊的居民需要辦理護照。
綜上,異地辦護照需要10天。異地辦理護照需要十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需要加急的,最快需要五個工作日。在邊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簽發護照的,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加急普通護照,並提交相關材料:
(壹)出國參加喪事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的;
(2)留學開學日期臨近;
(3)目的國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緊急原因。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的變更、更換、補發,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簽發。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
在邊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的範圍,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定,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