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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撥款和支出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基金辦在資助項目公布後30日內,與主管單位和項目承擔機構(或聯合申報的主申報機構,下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逾期未簽訂協議的,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簽訂後,基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第壹次撥款通知,並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撥款手續。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資助後,應在20日內將回執寄送基金辦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壹條當年批準並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付資助總額的90%,其余部分在娛樂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對跨年度完成的資助項目,預留資助總額的10%,初始資助不得高於資助總額的40%。剩余資金通過年檢後,根據年檢完成情況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核定年度資助額度,並於每年4月30日前下達資助通知和辦理資助手續。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預留資金。

第二十二條經費應當專項用於資助編輯、稿酬、版權費、校對、印刷復制、購買原輔材料和資料等直接成本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