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家屬,如果知道親人被關進了看守所,應該盡快委托專業、敬業、敬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為其辯護,申請取保候審。家屬不能見被拘留者。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二)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隱瞞或者掩飾的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損失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行為,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
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入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總價值達五萬元以上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總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隱瞞或者掩飾行為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嚴重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行為。
司法解釋已經規定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該規定審理此類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