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義崇尚博愛、平等、自由,博愛、平等、正義也體現在其中。
三民主義
人與人、民族與國家是平等的,權利也是平等的。三民主義雖然不是真理,但它是正義的體現,是真理進化的必由之路。
其他的
不壹壹列舉。
宇宙正義原則
首先,從自然哲學的角度來看,所謂普遍正義原則,習慣上被認為是自然哲學的壹個命題,即壹切事物或壹切存在物都產生並回到它的位置。宇宙萬物生老病死,在萬物多樣性背後起主導或支配作用的是第壹原理(或普遍正義)。壹切都由它產生,並將回歸它,壹切都根據必然性;因為按照時間的程序,他們會為此受到懲罰和審判。
其次,從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這壹原理指出,個體越是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中的普遍必然性,越是準確遵守整體規定的存在範圍,就越會改變個體事物的命運。而且,在關於世界的必然性(正義的法則)和個人存在的討論中,對於正在出現的國家秩序來說,有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現實的個人如何對待具有普遍效力的國家的規範、法律和傳統法律。
最後,從倫理的角度來看,宇宙正義也是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這種正義並不局限於實在法意義上的正義,而是壹種高於實在法並賦予實在法合法性的“天法”。在內容上表現為壹些普遍的道德規律。在人類認識史上,對自然法的含義有過許多不同的理解。但它通常指的是正義的基本和最終原則的集合,作為宇宙秩序本身中所有特定法律體系的基礎。自然法的概念起源於希臘,形成於古羅馬。正是古羅馬的“民法”催生了“自然法”。西方語言中的“自然”(拉丁文natura,英文)首先指的是物質宇宙,指的是運動、力量、水火、濕氣、繁衍等等。“自然”最簡單、最古老的含義是作為原理的物質宇宙。此後,後來的希臘學校又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的知識分子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給物質世界增加了壹個道德世界,意思是“依自然而生”。中世紀教會法學者習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壹致,但有些學者強調自然法中上帝的合理性,有些學者則強調上帝的意誌。在現代,根據自然法的倫理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根據自然法的法律理論,法律規範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於對那些規範的道德優勢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