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經營收入,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1.文物的保存、展示、修復和收藏;
2.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3.文物安全措施;
4.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5、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二、申請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2、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十壹條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相關文獻記錄、行政管理等內容的科技資料。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片、拓片、影印件、電子文本等有效表達其內容。
第十二條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者的,使用者應當成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成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其保衛人員可依法配備防衛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