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是委員會考慮是否將某項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依據。所有相關信息都應包含在申請材料中,並且這些信息應與其來源相互參照。當地人民參與申報過程是必要的,以鼓勵他們與締約國分擔保護遺產的責任。委員會鼓勵多方參與申報文件的編制,包括遺產管理人、地方和區域政府、地方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相關團體。締約國在編制申請文件時可以申請“預備協助”,在整個申請過程中得到世界遺產中心的幫助。
世界遺產中心可以提供以下幫助:
a)幫助確定合適的地圖和照片,以及從哪些部門獲取這些資料;
b)成功報告參考案例、管理方法和立法規定;
c)申報不同類型遺產的指南,如文化景觀、歷史城鎮、運河和遺址;
d)申報系列遺產和跨境遺產的指南。
締約國可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交申報草案,聽取世界遺產中心的意見並接受審查。提交宣言草案是自願的。您可以隨時提交申報,但只有在2月1日或之前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完整申報,才會在次年接受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審查,以決定是否將其列入名錄。委員會只審查締約國籌備清單中所列的遺產。
2、申報文件的格式和內容
《世界遺產名錄》申請格式應包括以下部分:遺產確認、遺產描述、申請理由、保護和影響因素、保護和管理、監測、記錄、主管部門聯系方式、締約國代表簽字。
申報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a)遺產確認應明確界定申報遺產的邊界,明確區分申報遺產和任何緩沖區(如有)。該地圖應足夠詳細,以準確標記申報的土地和/或水域。如有可能,應提供締約國最新官方地形圖,並註明遺產邊界。沒有明確的邊界定義,申報被認為是“不完整的”;
b)遺產的描述遺產的描述應包括對遺產的確認和對其歷史發展的概述。應對所有映射組件進行確認和描述,如果是壹系列聲明,應對每個組件進行清楚的描述。在遺產的歷史和發展中,我們應該描述遺產是如何成為現在的狀態以及它所經歷的主要變化。這些信息應包括證明遺產達到突出的普遍價值標準並符合完整性和/或真實性條件所需的重要事實;
c)申報理由該部分應指出遺產申報所依據的標準,並明確說明采用該標準的理由。基於這壹標準,締約國提交的遺產突出普遍價值聲明應明確解釋為什麽該遺產值得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應提供該遺產與類似遺產的比較分析。無論同類遺產是否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都是國內或國外遺產。對比分析要說明國內外申報遺產的重要性;
d)遺產保護及影響因素這壹部分應包括目前遺產保護的準確信息(包括遺產的物質條件和現有的保護措施)。同時,還應包括對影響遺產的因素(包括威脅)的描述。本節提供的基礎信息將成為今後監測申報遺產保護的底線數據;
e)保護和管理保護:第五部分包括與遺產保護最相關的各級立法、法規、合同、計劃、機制和/或傳統的措施(應附英文或法文),並對保護措施的實際操作方法進行了詳細分析。管理:適當的管理計劃或管理體系是必要的,應包括在申請文件中,並預期能確保管理計劃或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申報文件應附有管理計劃或管理體系文件的復印件。如果管理計劃是非英文或非法文的,則應附有英文或法文的詳細條款。應提供管理計劃或管理體系的詳細分析或說明;
f)監測在申請材料中,締約國應包括衡量和評估遺產保護的關鍵指標、影響遺產的因素、現有的遺產保護措施、審查期限和負責機構的名稱;
g)其他信息申報文本應提供詳細的文獻記錄。除上述文件外,還應包括照片、幻燈片、圖片庫和官方照片,以印刷形式和電子文檔(軟盤或光盤)提交。此外,聲明文件還應提供負責當局的詳細聯系信息,並應由締約國授權的官方代表在最後簽字。締約國應向位於法國巴黎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提交英文或法文的申請材料。世界遺產中心將保留所有相關資料(地圖、平面圖、照片等。)連同申報壹並提交。
3、各類遺產的申報要求
跨境遺產的申報遺產可能位於壹個締約國,也可能位於相鄰的幾個締約國。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由幾個締約國按照大會的慣例準備和提交跨界遺產申報。有關締約國應設立壹個聯合管理委員會或類似組織,負責遺產的全面管理。位於締約國境內的現有世界遺產的延伸可以申請成為跨境遺產。
系列遺產應包括幾個相關的組成部分,並屬於同壹歷史文化群,同壹地質、地形,同壹生物地理亞區,或同壹生態系統,並具有某種區域特征的同壹類型遺產。同時,該系列遺產作為壹個整體(而非個別部分)必須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申報的系列遺產可以位於壹個國家(國內系列遺產),也可以位於不同的國家,不壹定要有聯系。同時,所有相關國家必須同意提交申報(跨國系列遺產)。如果第壹批申報的遺產本身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那麽壹系列遺產(無論是壹國還是多國提出的)可以經歷多輪申報周期,提交申報文件,接受評估。計劃分幾輪分階段作出壹系列宣布的締約國可以向委員會解釋其意圖,以確保計劃更加完善。
4.申報登記
世界遺產中心收到各締約國提交的申請文件後,確認收到,核對材料是否齊全,然後進行登記。世界遺產中心將把完整的申請文件交給相關專家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根據專家咨詢機構的要求,世界遺產中心將要求締約國提供補充資料,並在委員會的每屆會議上起草和提交壹份收到的所有申請的清單,包括收到日期和申請文件是否“完整”的聲明。申報期從提交之日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壹般持續壹年半。申報每年2月提交,直到次年6月委員會做出決定。
5、專家咨詢機構評估申報書
專家咨詢機構將評估各締約國申報的遺產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是否符合完整性或真實性,是否能滿足保護和管理的要求。文化遺產申報的評估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完成,自然遺產申報的評估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完成。被宣布為“文化景觀”的文化遺產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與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協商後進行評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世界保護聯盟完成了對混合遺產的評估。如果世界遺產委員會要求或必要,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世界保護聯盟將開展專題研究,在區域、全球或專題背景下評估申報的世界遺產。這些研究必須基於對締約國提交的初步清單的審查、初步清單協調會議的報告以及由專家咨詢機構或組織或具有相關資格的個人進行的其他技術研究。已完成的相關研究清單公布在專家咨詢機構的網站上,這些研究不應與締約國申請世界遺產時準備的“比較分析”相混淆。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評價和展示遵循以下原則:
a)遵守《世界遺產公約》和相關操作指南,以及委員會決議中規定的其他政策;
b)做出客觀、嚴謹、科學的評估;
c)根據壹致的專業標準;
d)評估和陳述必須遵循標準格式,與世界遺產中心保持壹致,並註明進行實地考察的評估人姓名;
e)明確表明申報遺產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是否符合完整性和/或真實性標準,是否有管理規劃/制度和立法保護;
f)根據所有相關標準,系統評估每項遺產,包括其保護狀況,並將其與締約國或國外其他類似遺產的保護狀況進行比較;
g)應註明引用的委員會決定和供審議的報告要求;
h)不考慮或列入締約國在審議聲明年份的3月36日之後提交的任何資料。同時,應告知締約國,收到的資料已經過期,因此將不予考慮。因此,必須嚴格遵守申報截止日期;
I)同時,提供參考書目(文獻)來支持他們的論點。
專家咨詢機構審查其評價意見後,每年1+0前進行最終咨詢或向各締約國索取資料。請有關締約國至少在委員會大會開幕前兩個工作日致函委員會主席,並附上副本給專家咨詢機構,詳細說明它們在專家咨詢機構對其宣布的評估意見中發現的事實錯誤。這封信將被翻譯成工作語文,分發給委員會成員,或由主席在評價聲明後宣讀。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世界保護聯盟的建議分為三類:
a)建議毫無保留地列出遺產;
b)不建議列入名錄的遺產;
c)提議歸還待討論或延期的遺產。
6.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定
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壹項遺產是否應該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進行討論或推遲。
當決定將該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在專家咨詢機構的指導下,委員會將通過該遺產的傑出普遍價值聲明。這壹聲明將作為今後保護和管理這壹遺產的基礎。列入名錄後,委員會還可以對這壹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提出其他建議。委員會將在其報告和出版物中公布傑出普遍價值聲明(包括將特定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標準)。
如果委員會決定某項遺產不應列入清單,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否則不能再次向委員會提交申報。這些例外包括新發現、關於遺產的新科學信息或以前申報中沒有提出的不同標準。在上述情況下,允許提交新的申報。
退回待定宣布委員會並決定退回締約國補充相關資料的宣布可在委員會下屆會議上重新提交和審議。補充資料必須在委員會計劃審議的當年2月1日前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世界遺產中心將直接轉相關專家咨詢機構進行評估。退回的申報在原委員會作出決定後三年內未提交委員會的,再次提交審議時視為新的申報。應根據新的申報程序和時間表進行申報。
為了進行更深入的評估和研究,或便利締約國對聲明進行重大修改,委員會可作出推遲聲明的決定。如果締約國決定重新提交被推遲的申報,應在2月1日前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屆時,相關專家咨詢機構將按照程序對這些申報進行為期壹年半的重新評估。
7、應急受理申報
如果某項遺產在相關專家咨詢機構看來無疑符合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標準,並且由於自然或人為因素而遭到破壞或面臨巨大危險,則其申請材料的提交和受理不適用通常的時間表和材料完整性的定義。此類申請將被緊急受理,並可能同時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接受緊急聲明的程序如下:
a)締約國提交了壹份聲明,並請求緊急接受。締約國此前已將這壹遺產列入預備清單,或將很快將其列入預備清單;
b)申報應當對申報的遺產進行描述和界定,根據標準證明其突出的普遍價值、完整性和真實性,並描述其保護和管理制度及情況的緊迫性,包括損害或危險的性質和程度,表明委員會是否立即采取行動關系到遺產的存續;
c)世界遺產中心將直接向相關專家咨詢機構轉發申報,要求對其突出的普遍價值以及緊急性、損害性和/或危險性的性質進行評估。相關專家咨詢機構認為適當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d)如果有關專家咨詢機構認定該遺產無疑符合列入標準,並符合上述條件,對申報的審議將被列入委員會下壹屆會議的議程;
e)委員會在審議申請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將其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或提供國際援助以完成申報;或者列入名錄後,由世界遺產中心和相關專家咨詢機構盡快組織後續代表團。
8、修改世界遺產的範圍、原標準或名稱。
範圍上的微小變化是指對遺產的範圍及其突出的普遍價值影響不大的變化。如果締約國要求對《世界遺產名錄》的範圍稍作修改,可在2月1日前通過世界遺產中心向委員會提交申請。在咨詢相關專家咨詢機構後,委員會要麽批準申請,要麽確定範圍過大,不構成擴建項目,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新的申請程序。
範圍的重大變更如果締約國提出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範圍進行重大變更,該締約國應當將其視為新的申報,並提交申請。重新申報需在2月1前提交,按照程序評估期為壹年半。這壹規定也適用於遺產範圍的擴大和縮小。
《世界遺產名錄》所依據標準的變化當締約國提出根據補充標準或不同於首次列入標準的標準列入遺產名錄時,應將其視為新的申報並提交申請。重新申報需在2月1前提交,按照程序評估期為壹年半。推薦的遺產只會按照新標準進行評估,即使最終補充標準沒有被認可,該遺產也會保留在世界遺產名錄上。
更改世界遺產項目名稱締約國可向委員會申請批準更改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名稱。更名申請應至少在委員會會議召開前三個月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
9、申報時間和程序
總申請時間為壹年半:從第壹年的9月到第三年的世界遺產大會開始。
第壹年的9月30日:世界遺產中心應自行確定接收締約國自願提交的申請材料草案的截止日期。
第壹年前165438+10月15:世界遺產中心應回復申報締約國申報材料草案是否完整,如不完整應註明需要補充的資料。
次年2月1:世界遺產中心收到完整申請材料轉送相關專家咨詢機構評估的截止日期。申請材料必須在GMT 17之前送達,如果當天是周末,則必須在上周五GMT 17之前送達。在此日期之後收到的申請材料將進入下壹輪周期審查。
2月1–次年3月1:報名、誠信考核、轉相關專家咨詢機構。世界遺產中心登記所有申報,向申報締約國出具收據,並對申報進行分類。世界遺產中心將告知申報締約國申報材料是否齊全,不齊全的申報材料將不移交相關專家咨詢機構評估。如材料不全,將通知相關締約國在次年2月1截止日期前補齊所缺資料,以便參加下壹輪審議。完整的申報材料由世界遺產中心交由相關專家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次年3月1:世界遺產中心通知簽約各方申報領取材料截止時間,註明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在2月1之前領取。
第二年3月至第三年5月:專家咨詢機構評估。
第三年:65438+10月31:如有必要,相關專家咨詢機構將要求締約國最遲在下壹年的65438+10月31之前提交補充資料。
第三年3月31日:締約方通過世界遺產中心向有關專家咨詢機構傳遞其要求的補充資料的截止日期。向世界遺產中心提交的補充資料應按要求準備。為避免新舊版本混淆,如果提交的補充資料中包含對申請材料主要內容的修改,締約國應將修改部分作為原申請文件的修改版本提交,修改部分應明確標註,新文本除打印版本外還應附有電子版本。
第三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前六周:相關專家咨詢機構將評估意見和建議發送世界遺產中心,由世界遺產中心轉發給世界遺產委員會和締約國。
第三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開幕前至少兩個工作日:締約國糾正事實錯誤。至少在委員會大會開幕前兩個工作日,有關締約國可致函大會主席,並附上副本給專家咨詢機構,詳細說明它們在專家咨詢機構對其申報的評估意見中發現的事實錯誤。
第三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6月/7月):委員會審議申報並做出決定。
第三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後:通知締約國。世界遺產中心將向締約國通報委員會審議的任何聲明。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將某項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世界遺產中心應書面通知締約國和遺產管理方,並提供列入名錄區域的地圖和顯著的普遍價值聲明(註明列入標準)。
第三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後:委員會年會後,世界遺產中心立即公布最新的世界遺產名錄。公布的名單將標明其申報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締約國名稱,標題為:“根據《公約》提交遺產申報的締約國”。
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閉幕後壹個月:世界遺產中心將把世界遺產委員會所有決定的出版報告轉發給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