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出資額等內容。;
2.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登記註冊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中級及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營業場所的有關資料和使用權證明,如房產證、租賃合同復印件等。
法律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
(三)具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獨立營業場所的營業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
(四)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最近三年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處罰,且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支機構外,批發單位為公司法人。
如何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1.向新聞出版廣電局或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報告應當註明經營單位的名稱、地址、經營者身份證明、工商稅務等證明材料;
2、各地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將按規定發放許可證,在此期間申請人可查詢進度,壹般需要20個工作日,不需要相關費用;
3.辦理後,申請人領取證書,並張貼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4、換證、年檢時,需要提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部門批準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