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客貨運輸的運輸工具,以及各種物資(食品、燃料、配件等。)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包括在海外購買的用於故障排除的材料。(2)各種物品(食物、燃料、配件等。)帶出境,用於保護吉爾吉斯斯坦國籍的船只,或吉爾吉斯斯坦租用用於近海捕撈的船只,及其在海外捕撈的產品。(三)外國駐吉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根據國際協定或吉法律享受免稅待遇的自然人的自用物品。(4)本幣、外幣(以收藏古錢幣為目的的除外)和有價證券。(5)根據吉爾吉斯斯坦法律應納入國家資產的商品。(6)作為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消除自然災害的物資、免費教育、學前教育和醫療機構的教學設備。(七)用於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技術援助和慈善項目的物資。(八)自然人攜帶出境或者進口的用於非生產或者其他非商業目的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