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化工生產裝置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3.化工生產裝置動土作業安全規範
4.化工生產裝置開路運行安全規範
5.化工生產裝置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6.化工生產裝置設備維護安全規範
7.化工生產裝置盲板封堵作業安全規範
8.化工生產裝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
法律依據:《應急管理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應急管理領域的下列技術規範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應急管理標準:
(壹)安全生產領域的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裝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要求,裝備、使用、檢測和維護要求,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安全培訓和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務規範,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基本通用規範;
(二)消防領域的通用基本要求,包括消防術語、符號、標誌和分類,固定式滅火系統和滅火劑的技術要求,消防車、泵和船上消防設備、消防器具和附件的技術要求,消防艇的消防性能要求,專用消防設備的技術要求,消防人員(不含船上人員)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逃生避難設備的技術要求, 火災探測報警設備、防火材料、建築防火構件及配件、建築防排煙設備的產品要求和試驗方法,消防管理通用技術要求,消防維修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的技術服務管理和消防專業技能鑒定相關要求,消防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培訓設施和操作規程相關要求,火災調查技術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聯網技術要求, 電氣消防技術要求、森林草原火災救援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以及其他與消防相關的壹般要求(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除外);
(3)減災救災和綜合應急管理通用基本要求,包括應急管理術語、符號、標誌和分類,風險監測和控制,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現場救援和應急指揮技術規範和要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應急救援裝備和信息化相關技術規範,救災物資品種和質量要求。與應急救援事故相關的災害調查和綜合應急管理評價統計規範、應急救援教育和培訓要求,以及其他與防災減災救災和綜合應急管理相關的基本通用要求(水上交通應急、衛生應急和核應急除外);
(四)為實施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規範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應急管理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