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地方誌編纂中的保密審查,必須貫徹“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有利於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資料誰審查”、“自查與送審相結合”、“審後使用”的保密原則。
二是各級地方誌編纂單位和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實施辦法、範圍規定和有關保密法規,正確處理地方誌編纂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系。地方誌中凡涉及國家秘密安全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保密技術處理。
三、各級保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編纂中的保密工作。為地方誌提供資料的單位對所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和責任,並承諾和保證所使用的資料不涉密;地方誌編纂單位必須對錄入地方誌的材料進行自查。各級地方誌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保密法,對地方誌三審中的保密工作進行檢查。如遇不確定或有爭議的問題,應提交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協調審查。
四、地方誌編纂單位的文稿(包括電子文本和紙質文本)必須進行保密審查。先由編纂單位地方誌編委會主任審核,再由本單位保密組織負責人核實。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並分別簽字蓋章,以示負責,確保安全。符合保密規定要求的地方誌,由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允許出版。
五、按照《保密法》、《實施辦法》、《範圍規定》及相關保密法,涉及下列事項不得編入公開發行的地方誌書。
1.危害國家政權鞏固和防禦能力的軍工企業、軍事基地、軍以下部隊和特種部隊數量、駐軍分布、坐標、規模和尖端科技部門裝備配置、武器彈藥倉庫、金庫和重要戰略水利設施;
2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敏感問題,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影響民族團結、國家統壹和社會穩定的;
3.國家戰略物資和重要外貿物資的生產、供應、儲存、運輸的具體情況,以及在對外活動中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的對外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外事活動中影響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外國政要安全的秘密事項;
5.國家武裝力量的組織、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技術手段、行動計劃等統計資料,以及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6.幹擾國家重要安全工作的內容;
7 .未公開的對外經濟貿易、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數據和統計資料;關於商品和材料庫存、價格變化、金融和其他經濟方面的國家數據和統計;社會數據和統計,如災害、瘟疫和社會的負面影響;重大環境汙染和惡性刑事案件的刑事方法、刑事偵查方法和統計數據;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8.降低或者使保守國家秘密措施的可行性無效的內容;
9.削弱國家經濟和科技實力的未公開的科研項目、重要行業、特殊工藝、技術訣竅、中藥秘方和保密成果項目中的秘密信息;
10.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使國家機關行政職權失去依法保護的;
11.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的其他國家秘密。
六、各級各部門對在地方誌編纂和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地方誌編纂保密審查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黨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