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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詩的“禁忌”都有哪些?

格律詩首要的、最大的禁忌就是出律。

“失替”、“失對”、“失粘”,律詩頸聯不對仗,押韻出現問題,這些都是創作格律詩的大忌,屬於不可改變的鐵律。

壹旦出現,就剝奪這首作品的近體詩身份,成為古體詩。

並不是說哪壹種詩更好,只不過這些原則是近體詩和古體詩的區分標準。

所以呢,要寫近體詩,就得必須遵守這些標準:平仄相替、相粘、相對,頸聯對仗,押韻嚴格統壹。

除了這些影響格律詩認定的規則之外,另外還有兩個大忌。

壹是“三平尾”,二是“孤平”。

這兩個問題是詩病中最嚴重的,嚴重到什麽地步呢?

只要出現,有很多朋友就會將整首詩視為出律,也就是將這兩個問題看成和原則壹樣的性質。

但實際上這其中是可以商榷的,也正因為如此,這兩個問題就排在禁忌的第二層。

首先是“三平尾”,這種現象普遍認為是大病,需要修改。但是從格律詩原理上來說,它並不壹定會違反“相替、相對、相粘”的原則。比如“平平仄仄仄平平”的平起平收律句格式,當第五字變為平聲的時候,就是“平平仄仄平平平”,形成了三平尾。但是在“壹三五不論”的規則下,這並不失替,二四六位置的平仄還是分明的,交替的。

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壹三五不論”是不允許的,就是為了避免出現三平尾。

前人的三平尾雖然不多見,但是確實存在。比如杜甫的“渥窪汗血種,天上麒麟兒”,就是五言律詩中的三平尾,不過他這裏的“麒麟兒”屬於成典,情有可原。

因此這固然是大詩病,卻不能算不能犯的禁忌。

至於“孤平”,遇到了是要拗救的。但是孤平在今天也有兩種觀點,即王力版和啟功版,具體的內容就不在這裏啰嗦,以往文章寫過。

既然連定義沒有確切的說法,按照個人習慣去判定詩病,雖然問題大,需要拗救,但是也不能算是禁忌。

除了失替、失對、失粘、落韻、三平尾、孤平這些格律詩創作的大問題之外,另外在合律的基礎上還有不少小詩病是需要我們註意的。

這些問題雖然不會導致近體詩出律,但是會破壞詩歌的流暢性,降低詩歌的美感,算得上寫格律詩的小禁忌。

這些小詩病是指: 撞韻、踩腳、四平頭、上尾。

撞韻就是指格律詩的單數句用的仄聲韻和整首詩的韻腳只是平仄之分,發音是壹樣的。

如著名的王安石《泊船瓜州》便撞韻了:

第三句“岸”字和整首詩的十五刪部平聲韻腳撞韻了。

雖然問題不大,但是多吟誦幾次,就能感覺出來撞韻對詩歌流暢性的影響。

踩腳是指第三句尾字用了平聲。因為第三句或者首句不押韻的首句尾字都應該是仄聲結尾,這些不押韻的字即“白腳”,壹旦白腳用了平聲字,就叫做“踩腳”。

其實這種現象也可以歸到原則中去,格律詩出現踩腳,就是出律了。

四平頭是指律詩中有四句或六句用詞意思重復,擠占發揮空間,是律詩文法的不當,比如陸遊的《雪中二首其二》:

其中頜聯、頸聯的起頭兩字“跡深”、“煙絕”、“地凍”、“林寒”就是“四平頭”。

這並非什麽不得了的毛病,只是在寫法上重復,變相地局限了內容的豐富表達,所以“礙格”。

上尾又稱“鶴膝”,是指詩中單數句仄收都發“上”聲,就是我們今天說的第三聲。這個問題並不違背格律,只是念起來怪怪的,大家盡量避免就好了。比如:

“渚”和“影”都是上聲(第三聲),如果有壹個換成入聲字或者去聲字(第四聲),就避開了這種問題。

嚴格來說,除了導致出律的問題我們能稱之為禁忌之外,其他的都是小毛病,即使是大詩人,偶爾不註意的時候也會犯,算不得什麽大不了的事情。

不過如果能夠都遵守的話,自然就能寫出非常合格的近體詩,成為遊走在格律之上的近體詩高手。

格律之上,我們就可以談意境了。

其實判斷這些詩病最好的方法,就是創作完作品之後,自己大聲地朗讀幾遍,如果有問題,自然會影響到通順性。

只要詩歌通順清朗,不是啞巴詩歌,就壹定是解決了這些音病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