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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樂書第二原文及翻譯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樂必發諸聲音,形於動靜,人道也。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於此矣。故人不能無樂,樂不能無形。形而不為道,不能無亂。先王惡其亂,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綸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省廉肉①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②也。

是故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在族長鄉裏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在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故樂者,審壹以定和,比物以飾節,節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親萬民也,是先王立樂之方也。

故聽其《雅》、《頌》之聲,誌意得廣焉。執其幹戚,習其俯仰詘信,容貌得莊焉。行其綴兆③,要其節奏,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

故樂者天地之齊,中和之紀,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節選自《史記·樂書第二》)

[註] ①廉肉:樂聲的低沈短促與婉轉圓潤。②方:原則。③綴兆:指古代樂舞中舞者的行列位置。

1.《史記》、《 》、《後漢書》、《三國誌》合稱“前四史”。

2.本文認為,音樂的外在表現形式是 和 。

3.下列說法不符合文意的壹項是

A.音樂的產生源於感情的自然流露。

B.人們的感情變化可以通過音樂表現出來。

C.音樂應足以使人快樂,但不能流於形式。

D.音樂節奏可使舞者動作整齊、進退有序。

4.作者認為“樂”能帶來“和”。“和”具體表現在

(1)

(2)

(3)

5.統治階級企圖把《雅》、《頌》確立為音樂(詩歌)的典範,談談妳對這個問題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