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人的詩歌創作與詩歌理論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格律詩定型於唐初。盡管從《詩經》開始,就表現出壹定的詩歌格律化傾向,但格律詩形成的最關鍵時期卻是南朝與初唐。標誌著格律詩體定型的五言律詩體制在初唐正式形成,並由此而引起了壹系列的連鎖反應:六朝時即已流行開來的五言四句的短詩在唐初發展成為精短的五言絕句;而六朝時才剛剛起步的七言詩,於唐初成為七絕與七律。再加之十句以上的排律,被冠以“近體詩”之稱的格律詩便完全獨立成型了。格律化的完成,是我國古代詩體演變中的壹件大事。近體詩的產生,是是個發展的自然規律和必然結果,她不僅豐富了詩歌樣式,是詩人創作時有更多的`選擇余地,也讓當時的詩人能夠更充分、更晚滿地表達思想感情和反映社會問題, 對原有詩歌形式產生不小的影響。由古體而近體到新體,不可不謂是詩歌的重要發展;若大膽將新文化運動中產生的新詩納入此詩歌發展的洪流,則新詩亦為新體詩之壹變。那麽,詩何有古今?何有新舊?這就需要平視各種詩體,萬不能厚此薄彼。詩人可以選擇自己最為熟稔的詩體表達自己的思想。
當然,這不是說可以胡亂地使用各種詩體,打亂她們之間的各種限制、界限。在區別各類詩體的同時,完全可以大膽創新、靈活運用,“運用之妙存乎壹心”,如作古格律詩,壹味地強調詩歌格律音韻,不顧實際需要,必然會給詩歌創作帶來單純追求詞采綺錯婉媚、忽視內容的弊病。創新,或者說是不拘於格套,古人之有成就者早有為止,如江西派諸人大用坳句,祖詠應試之詩不按規格,盡意而已;今人所創中華新韻,亦是創新之壹例。故愚以為,在不創新體的條件下作古格律詩,壹須在壹定程度上遵守即成之法,保持詩作古樸的格調,主要是不打破格律之底限;二須有新的氣派,形式上有所創新,內容上重在表現新的事物、氣象與生活,以別於古人盡是思鄉、山水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