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王夫稱劉禹錫為“小詩之聖”。
劉禹錫的稱號:劉禹錫,中唐偉大詩人,並且在該時期詩歌的創作地位和其遭遇和盛唐之時的杜甫極為相似,剛正直言,文辭著稱於世。
和杜甫、杜牧壹樣,都想在政治上有所作為,憂國憂民,但估計是因為已經有了“李杜”和“小李杜”之稱,其文辭又專長於民歌形式,而非格式工整的絕句、律詩,故稱其為“小詩之聖”。
劉禹錫和柳宗元並稱“劉柳”、和白居易並稱“劉白”,白居易稱劉禹錫為“劉二十八”,因為劉禹錫在家族的同輩人中以長幼排序是第二十八位,因此白居易稱呼他為“劉二十八”,另外,白居易還稱他為“詩豪”。
擴展資料
哲學成就——唯物主義傾向
劉禹錫的哲學思想具有鮮明的唯物主義傾向。主要著作是《天論》三篇。在宇宙論方面,他的唯物主義思想比柳宗元更進步。關於自然與人的關系,劉禹錫提出了天與人“交相勝,還相用”的觀點,具有積極的進取精神。
他認為,人之所以產生唯心主義思想,是與社會現實有密切關系的。“法大行”的時候,社會上“是為公是,非為公非”,人們就不會產生禍福來自天命的思想;“法大弛”的時候,社會上是非顛倒,人不能勝天,天命論就在人間得到了宣揚的條件。
“法小弛”的時候,社會上是非不清,人們就會對天命將信將疑。劉禹錫用社會實踐解釋天命論產生的根源,是在認識論方面的壹個重大貢獻。這也是劉禹錫對有神論社會根源的看法。
他認為,在法大行的社會裏,是為公是,非為公非,蹈道必賞,違善必罰,人們就會說,禍福決定於人的行為,與天沒有關系。在法大弛的社會裏,是非顛倒過來,賞恒在佞,罰恒在直,人們對不合理的現象找不到解釋,就不得不把壹切歸之於天。
他又認為,當“理明”時,人們就不會講“天命”;當“理昧”時,就不會不講天命。劉禹錫從法弛和理昧來解釋有神論產生的根源,可謂見解獨到,他指出神是人在壹定條件下創造出來的,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他在所寫的《天論》三篇中,力求把柳宗元與韓愈的論戰深入下去,進壹步探索天人關系問題。他認為,“大凡入形器者,皆有能有不能。天(自然),有形之大者也;人,動物之尤者也。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
天與人各有其自身的自然特點,“交相勝”,“還相用”。人雖不能幹預自然界的職能和規律,但卻可以利用和改造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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