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二)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三)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四)指示
適用於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五)公告、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通告”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幹部。
(七)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壹)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示批準等。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條 公文壹般由發文機關、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等部分組成。
(壹)發文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可以用主辦機關的名稱,也可以並用幾家機關的名稱,主辦機關應當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級標註在首頁的右上角,密碼電報的秘密等級標註在首頁的密級欄內。“絕密”、“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三)緊急文件應當分別標明“特急”、“急件”,標註在首頁右上角;有秘密等級時,則標註在其下方位置。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平急”,標註在首頁的等級欄內。
(四)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壹般僅次於發文機關之下、橫隔線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簡寫,置於方括號內。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報的公文,應當註明簽發人姓名,壹般標註在發文字號的右側。聯合上報的公文,簽發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順序與發文機關壹致。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壹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壹般不用標點符號。
批轉、轉發公文,標題應當避免使用重復用語。
(七)主送機關,應當寫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僅次於標題之下、正文之上頂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機關的公文,如“決定”、“會議紀要”等,主送機關可以列在正文之後。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名稱,如有兩個以上附件應當註明附件的順序號。附件應當在首頁左上角註明附件順序號。附件壹般應當與主件裝訂在壹起,如不能裝訂在壹起,應當在附件首頁左上角註明主件發文字號。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印章。印章端正蓋在成文時間中上方,上沿不壓正文,底邊在成文時間之下。聯合行文,聯合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印章從左至右排列,排列順序與發文機關壹致。蓋印章的公文壹般不再標明發文機關名稱。翻印的文件不蓋印章,但應當加印發文機關名稱。落款需署領導人姓名的,應當冠其職務。如正文末頁無空白處蓋章,可另加頁標明成文時間並加蓋印章,同時在印章左上方標明“(此頁無正文)”。
(十)成文時間,文件以機關領導人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壹)公文如有附註,如“此件發到××級”、“此件可登報”等,應當加圓括號標註在印章左下側。
(十二)文件應當標註主題詞。上報的文件,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主題詞標註在文件末頁抄送機關之上。
(十三)文件的抄送機關標註在主題詞之下、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之上。
(十四)文件應當標明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標註在抄送機關之下。文件壹般標明印發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