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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詩句嗎?

不是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是在《秦香蓮》等包公戲曲裏經常可以聽見的臺詞,聽起來耳熟能詳,是壹條民間廣為流傳的俗諺。而且這條俗諺很有壹點今天所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味,直到當代仍然時常被引用。

於法無據的俗諺

不過這句俗諺卻和我們從中國法制史上得到的普遍印象相抵觸。因為古代法律裏意思相反的條文真可謂是不勝枚舉,古代史書中與此相反的例證也可以說是俯拾皆是。

從法律上來講,據說西周時法律就有“八辟”的制度,有八種人犯了死罪是不可按照法律處罰的,而應該由朝廷最高級大臣討論後再上報國王定奪。這八種人裏第壹種就是國王的親戚。而且據說西周法律有壹條“刑不上大夫”的原則,貴族大臣犯罪是不受刑罰處罰的。這樣的制度是儒家最高的政治理想之壹。因此據說當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向全體平民公布了法律後,晉國的大夫叔向就寫信去批評他,說他這樣做會使國家滅亡,會使自己斷子絕孫。可是到了公元前513年,就連晉國本身也公布貴族平民統壹適用的法律,據說孔夫子為此嘆息晉國失去了尊重貴族的“度”,“貴賤無序”,以後看來只能是亡國了。

戰國時興起的法家思想強調“刑無等級”,要求取消貴族的特權。商鞅提倡“自卿相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同樣處罰。不過在他主持秦國變法時,太子犯法,他下令處罰的是太子的老師,壹個割鼻,壹個毀容。韓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提出“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但是並沒有說王子也要同樣按法處罰。可見哪怕是最激烈的法家,要求的還只是卿相大臣的“刑無等級”。因為如果王子犯罪要按法處罰,那麽國王本人是否也要受法律的規範和制裁呢?這個問題卻是個討論的禁區,沒有哪個學者、政客敢於拿這個問題去冒犯國王或皇帝的虎威,這或許也可以說是韓非在《說難》裏提到的人主那塊不可觸及的“逆鱗”。所以大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刑無等級”控制在卿相大臣以下。

漢朝開始逐漸明確將改造以後的儒家理論作為政治和法律的指導原則。後代的法律有大量的優待貴族大臣的內容。比如皇親國戚是由“八辟”轉化而來的“八議”制度的頭號對象,犯壹般的罪行直接減輕壹等處罰,犯死罪要經過朝廷最高級大臣的討論,經皇帝的批準才可處罰。其他的特權還有“上請”(犯罪應向皇帝請示才可判刑)、“收贖”(犯了罪出錢財抵罪)等等。壹句話,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從不承認“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

只有造反的王子才會被處罰

當然,如果王子膽敢圖謀造反的話,自然是要和普通百姓壹樣嚴懲不貸的。儒家典範人物之壹的周公,輔佐成王統治天下,親兄弟管叔、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處死。以此為例,凡是被戴上了謀反帽子的王子從來是不得好死的。歷代法律都規定,如果是謀反大逆、圖謀叛變之類的重罪都不得享受“八議”特權。

而從史籍的記載來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樣按照法律處罰的事例也實在是太少有了。最著名的莫過於隋文帝楊堅處罰自己兒子楊俊的故事。楊俊是隋文帝的第三個兒子,封為秦王,任命為並州總管。他在任上大興土木,建造的王府竭盡奢華,超過了法令規定的規格。又放債取息,盤剝百姓。隋文帝得知後罷了他的官,召還京師居住。大臣們都認為秦王的罪名不過是違反制度,不必如此嚴厲。隋文帝卻說:“法不可違。我是五個兒子的皇帝還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妳們的說法,為什麽不另外制定皇帝兒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樣偉大的人物還殺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遠了,怎麽能夠破壞法律呢。”結果楊俊郁郁不得誌而死。但是對於這件事,史書的評價卻是認為隋文帝對自己的孩子過於刻薄,所以隋朝才兩世而亡。

包公戲劇形象原來是個大偵探

那麽難道說這條俗諺是無中生有嗎?當然不會。敢於明顯和法律對著幹的俗諺是很少會被記錄在小說、戲曲裏的。如果仔細查閱古代的小說、戲曲材料,就會發現在元明以後的文藝作品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才成為常見的俗諺。

給現代觀眾留下深刻印象的《秦香蓮》、《鍘美案》等包公戲實際上是在將近20世紀時才出現的劇目,裏面宣傳的法律觀念實際和故事所描繪的宋代社會差別很大。元代雜劇裏的包公戲,如《遭盆吊沒興小孫屠》、《林招得三負心》、《包龍圖智勘後庭花》、《包待制智勘灰闌記》、《包待制陳州糶米》、《包待制斷叮叮當當盆兒鬼》、《包待制智賺生金閣》、《神奴兒大鬧開封府》等等,大多把包公描繪成壹個能夠偵破疑案的大偵探。

關漢卿塑造的包公形象

從流傳至今的元代雜劇劇本來看,是關漢卿首先著重將包公塑造為壹個和權貴鬥爭、執法如山的法官形象。在他編寫的《包待制三勘蝴蝶夢》這部以破案為主線的戲劇裏,他為劇中受害人的妻子寫了這樣的唱詞:“若是俺到官時,和您去對情詞,使不得國戚皇親、玉葉金枝,便是他龍孫帝子:打殺人要吃官司!”這就很有點“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意思了。

在另壹部《包待制智斬魯齋郎》裏,“權豪勢要”惡霸魯齋郎公然奪人妻子,包公收留受害人流落的子女,矯詔斬了魯齋郎,自道:“為魯齋郎苦害生民,奪妻女不顧人倫,被老夫設智斬首,方表得王法無親。”這句“王法無親”的意思也接近於“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但是關漢卿在這些劇本裏也清楚地表明這些說法只是民間的追求,並非是當時法律的現實。比如《包待制三勘蝴蝶夢》裏惡霸葛彪上場念白:“有權有勢盡著使,見官見府沒廉恥。若與小民***壹般,何不隨他帶帽子。自家葛彪是也,我是個權豪勢要之家,打死人不償命,時常的則是坐牢。”打死人最多不過是坐牢而已。後來葛彪被受害人的三個兒子打死,包公只好判決要其中的壹個兒子償命,暗中卻將另壹個死囚頂替處死,放出孝子。《包待制智斬魯齋郎》裏包公也是向皇帝報告“魚齊郎”有死罪,再將死刑令上的名字添加筆畫,處死魯齋郎。

黑暗中的追求

由於元朝是壹個少數民族政權,少數民族統治者和中原地區的傳統文化有相當隔膜,施行的統治往往脫離中原地區慣有的法制軌道。比如按照遊牧民族的習慣法,傷人、殺人案件往往可以作為損害賠償來解決,尤其是蒙古、色目打死漢族人,只是處以杖刑、賠償“燒埋銀”。這和漢族傳統的“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法律原則,以及民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殺人不得以還錢來解決)的傳統習俗有很大的沖突。再加上元代吏治腐敗,貪官汙吏橫行,民間百姓更缺乏安全感,盼望政治清明,能夠抑制權豪勢要的驕橫。

元代雖然最終也曾恢復科舉選官制度,但總的來說統治者和士大夫階層的關系較為緊張。讀書人無法正常晉升社會地位,甚至有“九儒十丐”之謠。這種境遇使得相當多的讀書人在他們的作品中經常以批評現行制度的態度來描寫社會狀況(當然壹般都是假托宋代的時代背景),從而將百姓的這種追求渴望記載並發揮於作品之中。而戲劇藝術的大眾傳播性,反過來又大大擴大了這種追求渴望的影響。關漢卿在元代戲曲界有很大的影響力,很多包公戲也都繼續他的戲路,如無名氏《玎玎珰珰盆兒鬼》裏也有“不是孤家好殺人,從來王法本無親”的詩句。或許就此逐漸形成“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樣的俗諺。

教化到基層後產生的錯覺

明清兩代大大加強了在民間基層推行“教化”,朝廷搞過不少普及性的案例宣講材料,比如明太祖的“大誥”,“教民榜文”;清朝的“聖諭十六條”、“聖諭廣訓”、“大義覺迷錄”等等。因此民間得以了解壹些藩王皇親犯上作亂受到嚴懲的情況。這種政策自然會起到輿論導向的作用,使得民間進壹步流傳“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諺語。

不過在明代小說裏仍然很難找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句俗諺。這很可能是重歸社會政治主流的讀書人知道朝廷有“八議”之類優待“王子”的制度,並不願意把這句俗諺寫到自己的作品裏去,以免給人形成批評朝廷現行制度的印象。有的作品即使是引了這段俗諺,也往往是從否定的反面意義上引用,比如明末短篇小說集《石點頭》第十卷“王孺人離合團魚夢”裏所說的:“若論‘王子王孫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看起來不過是設而不行的虛套子,有甚相幹?”

而到了明末清初,戲曲小說中引用“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諺的情況才比較常見。比如明末講元朝輪回報應故事的小說《燈草和尚》第四回、清乾隆年間講神魔故事的小說《綠野仙蹤》第二十三回(寫作“王公犯法,和庶民壹般”)和第七十五回、晚清講宋太祖趙匡胤故事的講史小說《飛龍全傳》第二回、清末講本朝愛情故事的《比目魚》第八回(寫做“皇親犯法,庶民同罪”)等都有這條俗諺出現。

這種情況或許和清朝統治者的法制改革有關。清朝入關之初就全盤沿襲明朝的法律制度,但對於傳統的“八議”制度卻壹直是形同具文,從不實行。清朝雍正皇帝曾公開宣稱:法律的這項內容是歷代相沿之文,其來已久。我朝律例雖然有這些文字,但實際上從來沒有照此施行過,這是具有深遠含義的。因為設立刑法,是為了奉天罰罪,是天下最公平的事物,不可以人的意誌來任意加重減輕。而且雍正皇帝通過宮廷密謀登基後,將自己的兄弟關的關、殺的殺,更討厭“八議”來礙手礙腳,甚至在曾普及到民間基層的《大義覺迷錄》裏,他還“大義凜然”的宣布自己兄弟的罪惡,並說按照“朝廷法律”,這兩個兄弟也是該殺,“蓋有此壹番懲創,使天下後世宗親不肖之輩,知大義之不可違越,國法之不可幸逃”。

“下裏巴人”流傳的俗諺

由於清朝統治者對於傳統刑事政策的這種修改,“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說法不再和朝廷的政策明顯抵觸,所以民間這句俗諺更為流行,而且清朝的讀書人也就不太忌諱將這句俗諺寫入自己的作品。不過即使如此,在真正的士大夫創作的小說裏仍然幾乎是找不到這句俗諺的。

清朝時引用這句俗諺的小說的作者往往並不是士大夫,或者至少不敢公開承認自己是士大夫:《燈草和尚》的作者托名元末明初劇作家高則誠,真實身份不明;《綠野仙蹤》作者李百川雖曾為人做幕友,但壹輩子沒有考取過功名,壹直只是個白丁,算不上是真正的士大夫;《飛龍全傳》是說書人的話本,是民間藝人的口頭創作;《比目魚》也是說書人的話本,整個故事由清初劇作家李漁所寫的《連城璧》第壹卷“譚楚玉戲裏傳情 劉藐姑曲終死節”敷衍而來,但是在李漁的原作裏並找不到這句話。可見這句俗諺仍然主要是在“下裏巴人”口頭文學和民間戲曲裏流行,並在正面意義上加以引用。

到了近代,隨著西方傳入的法治思想的普及,鼓吹政治改革的知識分子將這條俗諺附會西方法制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使得這句俗諺在新的詮釋下得到更廣泛的流行,不僅是原來的“下裏巴人”,就是讀書人也都積極的從正面意義上發揮這句由來已久的俗諺。並且更多的直接引用於戲曲等大眾藝術,使之傳播更廣,壹直流傳到當代的中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