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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詩歌的拗救怎樣區分學習?

若出現了拗,通常是需要跟上“救”(也有可以不救的情況)。前面壹字用了拗,後面就要在適當位置進行“救”。所謂“救”,就是補償。壹般說來,前面該用平聲的地方用了仄聲,後面必須(或經常)在適當的位置上補償壹個平聲。救,壹般只能救前面的拗,不能救後面的拗,即救前不救後。此外,若前面該用仄聲的地方而用了平聲,就壹般情形來說,是沒辦法救的,即只能平救仄而不能仄救平(特拗律體除外)。(a)本句自救:在仄平腳句式中,五言第壹字、七言第三字如果沒用平聲,那麽就會犯孤平。孤平可是近體詩大忌,要不得的。但為了不影響意境和詩的整體形象,或根本找不到合適的平聲字替代,那個地方非得用個仄聲字,怎麽辦呢?若遇這種情況,可以在句子的倒數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補償壹個平聲字來救。具體來說就是:在該用“平平仄仄平”的地方,第壹字用了仄聲,則在第三字補償壹個平聲。如此就變成了“仄平平仄平”。七言則是由“仄仄平平仄仄平”換成“仄仄仄平平仄平”。這種情況也叫“孤平自救”。

關於“孤平自救”,目前流行壹種說法,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字若用了仄聲,而第壹字用了平聲,就不算是孤平,或者說是用第壹字的平聲救了。我個人不太贊成這種說法,原因有:

1)音律是前輕後重、前松後嚴的,即後面的音節比前面的音節重要。從聲律上,前面的救不起後面的拗。拗救只能是後救前。

2)七言的第壹字原本就是可平可仄、平仄任意的,只所以“任意”,就是因為這個字在聲律上作用最小,小到幾乎可以忽略,其平仄對於聲律構成幾乎沒什麽影響。

3)雖然首字用了平聲字,避免了除韻腳外只壹個平聲的情況,但第四字依舊為“夾平”拗,聲律依舊不夠諧和。

前面提到的特定格式(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實際上也屬於本句自救的壹種,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了仄聲,分別在第四字和第六字換用平聲字作為補償,即“救”。

(b)對句相救:本句沒辦法救,那就在對句救。在該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數第二字)用了仄聲,或三四兩字(倒數第二、三字)都用了仄聲,則在對句的第三字改用平聲來補償。這樣本來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的句式就成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或“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七言則成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這種情況下,五言對句第壹字、七言對句第三字,允許為仄聲字。

(c)半拗可救可不救:在該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數第二字)沒有用仄聲,只是第三字(倒數第三字)用了仄聲。七言則是在該用“平平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五字(倒數第三字)用了仄聲而第六字(倒數第二字)依舊保持平聲。這種情況可救可不救,與(a)(b)兩種情況的嚴格性稍有不同。若救,救法跟(b)相同,也是分別在對句的“倒數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換用壹個平聲字。

壹種經常出現的情形是:詩人們在運用(a)種拗救的同時,常常在出句用(b)或(c)。這樣就既構成了本句自救,同時又構成對句相救。

舉出幾個拗救的例子:  本句自救(孤平自救):

不敢高聲語,恐驚天上人。——李白《夜宿山寺》

(對句為避免孤平本句自救,首字“恐”拗,在第三字換壹個平聲字“天”救)

本句自救(特定格式句):

無為在歧路,兒女***沾巾。——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出句是特定格式句,即出句的“在”拗,“歧”救)

對句相救(出句倒數第二字拗):

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白居易《賦得古原草離別》

(出句“不”字拗,對句“吹”字救)

對句相救(出句倒數第二、三字都拗):

向晚意不適,驅車登古原。——李商隱《登樂遊塬》

(出句“意”和“不”都拗,對句“登”字救)

半拗未救的(出句倒數第三字拗):

此地壹為別,孤蓬萬裏征。——李白《送友人》

(出句“壹”字拗,對句未救)

半拗救了的(出句倒數第三字拗):

揮手自茲去,蕭蕭斑馬鳴。——李白《送友人》

(出句“自”拗,對句“斑”救)

既本句自救又構成對句相救:

我宿五松下,寂寥無所歡。——李白《宿五松山下荀媼家》

(對句的“無”字既救了本句的“寂”字,同時也救了出句的“五”字)

流水如有意,莫禽相與還。——王維《歸嵩山作》

(對句的“相”字既救了本句的“莫”字,同時也救了出句的“有”字)

對酒不覺暝,落花盈我衣。——李白《自遣》

(對句的“盈”字既救了本句的“落”字,同時也救了出句的“不覺”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