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向學校報到,並按學校有關要求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在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必須經教務處批準,假期壹般不超過兩周。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逾期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審核。復試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試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資格。凡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者,壹經查實,隨時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向有關部門舉報查處。
第三條新生入學考試復試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對患有疾病(含新發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確診,並經治療能在壹年內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暫不報名,保留其入學資格壹年。保留入學資格者,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沒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的,可在下壹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學校會指定醫院進行診斷,符合體檢要求。通過學校審核後,可按下壹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申請入學註冊。體檢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註冊日期內到學校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未經學校批準不交學費者不予註冊。未註冊的學生將被取消上課資格。
(壹)學生註冊時必須持本人學生證,註冊人員在學校註冊系統中對學生進行註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專用章,作為註冊憑證和學生證的有效憑證。
(2)因故不能按時到校報到的學生,必須提前請假(病假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自報到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延長休假的,憑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辦理延長休假手續。任何被發現作弊的人都將受到學校的嚴厲處理。
(3)超過兩周(含兩周)不辦理請假或續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不報到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4)學生證遺失的,經學院同意,可先行登記,待學生證補辦後,暫緩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在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登記。
第五條註冊後,學生因病或因公請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壹)病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和校醫院病假。
(二)因公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和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
(3)兩周內休假,由學生所屬學院領導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超過兩周的假期由學生所屬學院領導簽字,教務處批準。
(4)請假上班必須由學生自己處理。
(5)病假、事假期滿後,學生必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學制、學習年限和學分
第六條本科專業標準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等土木工程學科標準修業年限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學習最長期限為八年,超過此期限者不予註冊。
第七條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退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期間(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在標準學習期內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和繳費手續。在規定的最高在校學習年限內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者,按畢業或退學處理。
第九條累計學分達到專業培養計劃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的總學分要求按照相應的培養計劃執行。
第三章主修與副修、雙修與雙學位
第十條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壹條學生高考被錄取後的專業是他的專業。如果學生有余力學習,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在校期間修滿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完成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的學生,可以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或者學校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輔修證書》。“輔修證書”只是證明學生完成了專業以外的另壹個輔修項目,並不證明其學歷。
第十三條在校期間修滿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壹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的學生,可以向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和學校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雙專業證書。雙學位證書體現在學生所學專業的畢業證書上。
第十四條在校期間,學生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取得本專業學士學位,並完成與本專業不屬於同壹學科類別的另壹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取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大學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取得另壹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學生必修課成績合格,未受過處罰的,符合報考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條件。申請程序如下:學生在第四學期結束時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就讀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審核通過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對批準就讀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報考壹個專業作為輔修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壹)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課程與申請人的專業課程同名,教學要求相同,不需要修這門課程,不足的學分可由專業培養計劃中的其他課程彌補。
(2)申請的輔修、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課程與申請人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和內容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試聽課或選修課程。
(三)取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課程學分不同時計入專業學分。畢業時放棄輔修、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相應的課程學分可作為本專業的選修學分。
(4)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學生在申請專業畢業時,必須修完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學校申請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八條申請畢業時,已攻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學業,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學分要求的,可以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輔修專業、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壹定的費用。
第四章選課
第二十條專業課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壹條學生應當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選擇課程。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必修課,無論什麽時候上,本質上都是必修課。對於有嚴格規定優先順序的課程,應首先選擇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通過選課系統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錄入選課信息後,壹定要仔細查看自己的選課結果,確保。學生可以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學生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後,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的學生,將被視為未取得本課程聽課和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參加本課程聽課和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經本人申請,所在院校、醫院、體育部門、武裝部提出意見,可以免上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經教務處審核並報主管校長批準後,必須用其他課程補學分。
第二十五條學生可以自學課程,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免聽或選課手續。
第五章課程評估和成績記錄
第二十六條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如果通過考試,可以獲得相應的學分,並記入學生成績檔案。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學生不能獲得學分,成績記為f。
第二十七條本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壹)考試主要為閉卷筆試。采用開卷或口試形式的,須經院(科)主管領導批準。
(2)課程考核總體評價結果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測驗、作業、閱讀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的百分比壹般分別占60% ~ 70%和40% ~ 30%。
(3)因考試安排沖突、生病或突發事件等原因無法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到教務處辦理延期考試手續。未辦理延期考試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為f。
第二十八條任何壹門課程,缺課超過規定教學時數三分之壹或缺課作業超過三分之壹(含三分之壹)的學生,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成績記為f。
第二十九條學員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提前請假並得到批準。對於未經批準而曠課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學校實行康復制度。
(1)想拿壹門考核分數為F的課程學分的同學,應該重考。復課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付費。
(2)在校學習期間復課次數不限,每次考核結果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壹條已選學的課程,其考核結果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二條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結果由A、B、C、D、F等級評分系統記錄,其中改進附加題的課程考核結果由A+、A、B、C、D、F等級評分系統記錄..同時,學校以平均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壹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門課程的績點,即為該門課程的學分等級。用學生在課程中獲得的學分分數之和除以學生同期所有課程分數之和,即得到學生的平均學分分數。即:
第三十三條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跨學校選修課程,在其他學校所修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者,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為F),並在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也會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六章轉專業轉學校
第三十五條學生應當完成被錄取專業的學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允許轉專業。
(壹)經學校評估批準,學生確有專長,且轉專業能充分發揮其專長;
(2)學生入學後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可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批準,學生確有某些特殊困難或非個人原因,不轉專業不能繼續學業的;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提出調整學生專業,學生表示同意。
第三十六條每個專業每學年轉學生人數壹般不超過本專業學生總數的10%。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考慮轉專業:
(壹)新生第壹學期;
(二)已退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3)已退學的學生;
(4)已申請畢業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轉專業。程序是: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轉入學院審核後,由轉入學院在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在下學期開學時公布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名單。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學院確定轉學生原有課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達到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才能獲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學生入學後兩年內最多可申請壹次重大變更;在校學習兩年以上的,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已被批準轉專業並辦理手續的,不得申請改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學生壹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在我校學習。必須本人申請,學校和擬轉學學校同意,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轉學。
第四十壹條學生轉學,經兩地學校同意,由轉學學校報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條件後辦理轉學手續。需要轉戶口的,由轉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文件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生不得轉學:
(壹)入學不滿壹學期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從招生所在地的下壹批學校到上壹批學校或從低學術水平到高學術水平;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
(5)應休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章休學和復學
第四十三條學生可以分期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要休學或者不能正常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累計休學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期限的計算須經教務處批準。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休學:
(壹)經學校醫院診斷,因病需要停課六周以上的;
(二)壹學期內曠課六周以上(含六周)的;
(3)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合繼續在校學習生活的;
(四)應征入伍;
(5)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準離校創業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有必要休學的。
第四十五條休學時間原則上為壹學期,學期內休學(期末考試前)計入休學期間。
休學期間,必須離校生活,不允許返校考試。
第四十六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已退學的學生,辦理退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患病期間應回家休養,患病期間的醫療費用按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離校回家,旅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註冊學生待遇;
(五)學生對其休學期間的行為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壹年;
(七)應征入伍的學生,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壹年。
第四十七條學生休學壹般由本人提出申請,憑相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準。獲批後兩周內,學生憑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壹周後由所在學院暫停其學籍。
因病休學的學生,如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學手續,與休學手續相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費手續的,取消學籍,自動退學。
第四十八條復學的程序:
(1)休學期滿,學生應在學期註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及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後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2)因病休學的學生,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其病情恢復的診斷證明,並經學校醫院體檢、復檢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準,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退學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學:
(1)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中,必修課考核不合格(已重新合格的除外),累計學分達到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學生在學校最長學習期限內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和保留學籍,兩周後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4)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因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連續兩周未離校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註冊的;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上述規定處理學生退學,不屬於紀律處分。
因上述原因開除學生的,除學生本人申請開除外,學生所在學院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應寫出報告,附相關證明或說明,由學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對於休學的學生,學校會出具休學決定書發給我。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並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壹條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已休學的學生,應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其檔案和戶口交回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習壹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計劃而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休學不滿壹學年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書;
(3)學生休學或因其他原因休學,須在休學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休學手續;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的,學校將取消妳的學籍,不頒發任何學歷證書。
(四)凡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壹律不予復學。
第九章畢業、畢業與違法
第五十二條學生畢業時,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和鑒定,內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等。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為依據,采取學生自行總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由學院做出實際表現的評價。
第五十三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在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查,學校批準,可以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提出的申請,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符合國家和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相關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欲畢業的學生應提前壹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列入當年畢業計劃。如有變更,必須在春季學期開始時撤銷原申請。
第五十六條已申請畢業但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但取得的學業成績不低於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頒發結業證書;
(2)在規定學習期限內實踐考核不合格,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
(三)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的,發給結業證書;
(4)已畢業的學生應在畢業後壹年內回校接受再教育。復學合格者,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日期應按頒發日期填寫。壹年內不返校再教育,或者壹年內再教育不合格,但不申請換發畢業證的,不予換發畢業證。
第五十七條計劃提前畢業者(標準學習期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畢業前壹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獲準提前畢業的學生將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對當時學分不滿意的學生必須在春季學期開始時撤回申請。
第五十八條學習滿壹個學年以上,或畢業時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所缺學業成績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按休學處理,發給準用證。
第五十九條學生畢業時,應當按照入學當年所學專業的培養計劃進行畢業資格審查。本科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畢業生、畢業生、退學學生離校前必須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十壹條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和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壞畢業證、學位證、學位證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程序出具相應的證明,該證明與原證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者,學校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應當收回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港澳臺學生、外國學生的學校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六十五條教務處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05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