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電視臺記者暗訪的錄像資料認定其證據效力呢 證據的取得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此批復中並未明確規定從事某種特殊職業的人(如電視臺的記者)可以例外,法律也並未賦予詩記者這樣的特殊權利,因此電視臺記者暗訪取得的錄像資料同樣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記者暗訪多是在當事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且有的記者在暗訪時,會有自己的主觀意誌在其中,暗訪取得的資料不壹定是客觀、公正的。但如果記者暗訪取得的資料與案件其他證據材料同樣能證明相同的問題,可以用來作為定案的參考。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如果希望能夠用法律維權,建議妳可以進行網在線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會為妳解答問題,及時合法的保護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