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古代音樂官署。“樂府”壹名,始於西漢,惠帝時已有“樂府令”。至武帝始建立樂府,掌管朝會宴饗、道路遊行時所用的音樂,兼采民間詩歌和樂曲。樂府作為壹種詩體,初指樂府官署所采集、創作的樂歌,後用以稱魏晉至唐代可以入樂的詩歌和後人仿效樂府古題的作品。宋元以後的詞、散曲和劇曲,因配合音樂,有時也稱樂府。
歌行
古代詩歌的壹體。漢魏以下的樂府詩,題名為“歌”和“行”的頗多,二者雖名稱不同,其實並無嚴格的區別。後遂有“歌行”壹體。其音節、格律,壹般比較自由,形式采用五言、七言、雜言的古體,富於變化。“行”是樂曲的意思,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司馬貞《索隱》。
賦得
凡摘取古人成句為題之詩,題首多冠以“賦得”二字。南朝梁元帝即已有《賦得蘭澤多芳草》壹詩。科舉時代之試帖詩,因詩題多取成句,故題前均冠以“賦得”二字。同樣也應用於應制之作及詩人集會分題。後遂將“賦得”實用為壹種詩體,即景賦詩者亦往往以“賦得”為題
聯句
舊時作詩方式之壹。兩人或多人***作壹詩,相聯成篇。傳始於漢武帝時《柏梁臺詩》(疑系後人偽作)。初無定式,有壹人壹句壹韻、兩句壹韻乃至兩句以上者,依次而下。後來習用壹人出上句,續者須對成壹聯,再出上句,輪流相繼。舊時多用於上層飲宴及朋友間酬應,絕少佳作。
集句
舊時作詩方式之壹。截取前人壹代、壹家或數家的詩句,拼集而成壹詩。現存最早的集句,為西晉傅鹹的《七經詩》。
古風
詩體名。即“古詩”、“古體詩”。李白有古風五十九首,明胡震亨謂其內容“非指言時事,即感傷己遭”,中有不少名篇。
古體詩
亦稱“古詩”、“古風”。詩體名,和近體詩相對。產生較早。每篇句數不拘。有四言、五言、六言、七言、雜言諸體。後世使用五、七言者較多。不求對仗,平仄和用韻也較自由。
四言詩
詩體名。全篇每句四字或以四句為主。是我國古代詩歌中最早形成的詩體。春秋以前的詩歌,如《詩經》,大都為四言。漢代以後,格調稍變。自南朝宋齊以後,作者漸少。
五言詩
詩體名。由五字句所構成的詩篇。起於漢代。魏晉以後,歷六朝隋唐,大為發展,成為古典詩歌主要形式之壹,有五言古詩、五言律詩、五言絕句。
六言詩
詩體名。全篇每句六字。相傳始於西漢谷永,壹說東方朔已有“六言”,其詩均不傳今所見以漢末孔融的六言詩為最早。有古體近體之分。但均不甚流行。
七言詩
詩體名。全篇每句七字或以七字為主,當起於漢代民間歌謠。舊說則謂始於《柏梁臺詩》,恐不可信。魏曹丕《燕歌行》,為現存較早的純粹七言詩。到了唐代,大為發展。有七言古詩、七言律詩、七言絕句。與五言詩同為古典詩歌的主要形式。
雜言詩
詩體名。古體詩的壹種,最初出於樂府。詩中句子字數長短間雜,無壹定標準,最短僅壹字,長句有達九、十字以上者,以三、四、五、七字相間者為多。
近體詩
亦稱“今體詩”。詩體名。唐代形成的律詩和絕詩的通稱,同古體詩相對而言。句數、字數和平仄、用韻等都有嚴格規定。
今體詩
即“近體詩”。
律詩
詩體名。近體詩的壹種。格律嚴密,故名。起源於南北朝,成熟於唐初。八句,四韻或五韻。中間兩聯必須對仗。第二、四、六、八句押韻,首句可押可不押,通常押平聲。分五言、七言兩體,簡稱五律、七律。亦偶有六律。其有每首十句以上者,則為排律。律詩中,凡兩句相配,稱為壹“聯”。五律、七律的第壹聯(壹、二句)稱“首聯”,第二聯(三、四句)稱“頷聯”,第三聯(五、六句)稱“頸聯”,第四聯(七、八句)稱“尾聯”。每聯的上句稱“出句”,下句稱“對句”。
格律詩
詩歌的壹種。形式有壹定規格,音韻有壹定規律,倘有變化,需按壹定規則。中國古典格律詩中常見的形式有五言、七言的絕句和律詩。詞、曲每調的字數、句式、押韻都有壹定的規格,也可稱為格律詩。
排律
詩體名。律詩的壹種。就律詩定格加以鋪排延長,故名。每首至少十句,有多至百韻者。除首、末兩聯外,上下句都需對仗。也有隔句相對的,稱為“扇對”。
絕句
即“絕詩”。亦稱“截句”、“斷句”。詩體名。截、斷、絕均有短截義,因定格僅為四句,故名。以五言、七言為主,簡稱五絕、七絕。也有六言絕句。唐代通行者為近體,平仄和押韻都有壹定的要求。有人說絕詩是截取律詩的壹半而成。但在唐代律詩形成以前,已有絕句,雖亦押韻而平仄較自由,如《玉臺新詠》中即有《古絕句》,後人即用“古絕句”以別於近體絕句。
應制詩
封建時代臣僚奉皇帝所作、所和的詩。唐以後大都為五言六韻或八韻的排律。內容多為歌功頌德,少數也陳述壹些對皇帝的期望。
試帖詩
詩體名。也稱“賦得體”。起源於唐代,由“帖經”、“試帖”影響而產生,為科舉考試所采用。大都為五言六韻或八韻的排,以古人詩句或成語為題,冠以“賦得”二字,並限韻腳,內容必須切題。清代限制尤嚴。
詩韻
指作詩所押的韻或所依據的韻書。隋時陸法言著《切韻》,***分206韻部,分部太細,不便押韻。唐初規定相近的韻可以同用。南宋時,平水人劉淵編《壬子新刊禮部韻略》,把同用的韻合並為107韻,後人又減為106韻,並稱為平水韻,這便是沿用至今的詩韻。唐代實際所用的韻部,和平水韻所編大致相同。
押韻
亦稱“壓韻”。作詩歌時於句末或聯末用韻之稱。舊因押韻,例須韻部相同或相通,但也有少數變格。詩歌押韻既便於吟誦或記憶,又使作品具有節奏、聲調之美。
近體詩押韻
近體詩押韻要求嚴格。不論絕句、律詩、排律,都必須用平聲韻,且壹韻到底,不許鄰韻通押。
古體詩押韻
古體詩押韻較寬。可轉韻,或鄰韻通押;可押平聲韻,也可押仄聲韻。仄聲韻中,要區別上、去、入聲,不同聲調壹般不相押,只有上聲韻和去聲韻偶然可以相押。
葉韻
壹作“諧韻”、“協韻”。詩韻術語。謂有些韻字如讀本音,便與同詩其他韻腳不和,須改讀某音,以協調聲韻,故稱。南北朝有些學者按當時語音讀《詩經》,感到好多詩句韻不和諧,便將作品中某些字臨時改讀某音。明陳第始用語音演變的原理,認為所謂葉韻的音是古代本音,讀古音就能諧韻,不應隨意改讀。
通韻
詩韻術語。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韻部可以相通,或其中壹部分相通。作詩時通韻可以互押。如“平水韻”中“壹東”與“二冬”、“四支”與“五微”、“十四寒”與“十五刪”等可通押。古體詩通韻較寬,近體詩則受嚴格的限制。
換韻
亦稱“轉韻”。詩韻術語。除律詩、絕句不得換韻外,古體詩尤其是長篇古體詩,換韻較自由,既不限平聲韻、仄聲韻,也不限於鄰韻。轉韻時往往在換韻那壹聯的出句先轉,接著聯末韻腳跟著轉。
險韻
詩韻術語。指語句用艱僻字押韻,人覺其驚警險峻而又能化艱僻為平妥,無湊韻之弊。唐宋詩人中也有故意押險韻以炫奇的。唐朝愈喜用險韻。宋蘇軾曾用“尖叉”二字為韻,舊時推為險韻中的名作。
唱和
亦作“唱酬”、“酬唱”。謂作詩與別人相酬和。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1和詩,只作詩酬和,不用被和詩原韻;2依韻,亦稱同韻,和詩與被和詩同屬壹韻,但不必用其原字;3用韻,即用原詩韻的字而不必順其次序;4次序,亦稱步韻,即用其原韻原字,且先後次序都須相同。
分韻
舊時作詩方式之壹。指作詩時先規定若幹字為韻,各人分拈韻字,依韻作詩,叫做“分韻”,壹稱“賦韻”。古代詩人聯句時多用之,後來並不限於聯句。白居易《花樓望雪命宴賦詩》:“素壁聯題分韻句,紅爐巡飲暖寒杯。”
分題
舊時作詩方式之壹。若幹人相聚,分找題目以賦詩,稱分題,亦稱探題。大抵以各物為題,***賦壹事。宋嚴羽《滄浪詩話?詩體》:“古人分題,或各賦壹物,如雲送某人分題得物也。”分題有時分韻,但不限制。
進退格
亦稱“進退韻”。詩韻術語。鄰韻通押特殊格式的壹種。宋嚴羽《滄浪詩話?詩體》:“有轆轤韻者,雙出雙入。有進退韻者,壹進壹退。”魏慶之《詩人玉屑》引《緗素雜記》說,唐代鄭谷與僧齊己、黃損等***定今體詩格雲:“凡詩用韻有數格:壹曰葫蘆,壹曰轆轤,壹曰進退。”進退格是兩韻間押,即第二、第六句用甲韻,第四、第八則用與甲韻可通的乙韻,如“寒”、“刪”或“魚”、“虞”等,壹進壹退,相間押韻,故稱。
轆轤格
亦稱“轆轤韻”。詩韻術語。與進退格同為用韻的壹格。轆轤韻者,雙出雙入。即律詩第二、第四句用甲韻,第六、第八句用與甲韻可通的乙韻,如先用“七虞”,後用“六魚”等,雙出雙入,此起彼落,有似轆轤,故稱。
葫蘆格
亦稱“葫蘆韻”。詩韻術語。與進退格同為用韻的壹格。葫蘆韻者,先二後四。如“東”、“冬”通押,先二韻“東”,後四韻“冬”。先小後大,有似葫蘆,故稱。
平仄
聲律專名。古代漢語聲調分平、上、去、入四聲。平指四聲中的平聲,包括陰平、陽平二聲;仄指四聲中的仄聲,包括上、去、入三聲。舊詩賦及駢文中所用的字音,平聲與仄聲相互調節,使聲調諧協,謂之平仄。
“壹三五不論”
格律詩平仄格式的通俗口訣。為“壹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的略稱。謂七言詩句第壹、三、五字平仄可以上拘,第二、四、六字必須按照格式,平仄相間,不能變動。由此類推,五言詩句則為壹、三不論,二、四分明。這個口訣簡潔明快,但不全面、不準確,對有些句型便不適用。
對與粘
詩律術語。對,取相對之義,指同壹聯內對句與出句平仄必須相反相對,即仄對平,平對仄。粘,取粘連、粘附之義,指後聯出句與前聯對句必須相同相粘,即平粘平,仄粘仄。對、粘的標誌主要看五言第二、四字,七言第二、四、六字平仄是否有誤,最關鍵位置的五言第二,七言第二、四字平仄務必分明。
失粘
作舊體詩術語。寫作律詩、絕詩時平仄失誤,聲韻不相粘之謂。即應用平聲而誤用仄聲,或應用仄聲而誤用平聲。又據宋陳鵠《耆舊續聞》,表啟之類的駢儷文字,若平仄失調,在當時也叫失粘。
五絕
五言絕句的省稱。指五言律絕。四句二韻或三韻。平仄定格凡四式,見近體詩格律。
五律
五言律詩的省稱。八句四韻或五韻。平仄定格凡四式,見近體詩格律。
七絕
七言絕句的省稱。指七言律絕。四句二韻或三韻。平仄定格凡四式,見近體詩格律。
七律
七言律詩的省稱。八句四韻或五韻。平仄定格凡四式,見近體詩格律。
三平調
詩律術語。指詩句末選用三個平聲。為近體詩的大忌,又是古體詩的典型特征之壹。
孤平
詩律術語。律語大忌。指五言“平平仄仄平”句型第壹字用了仄聲,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第三字用了仄聲,全句除了韻腳外只剩下壹個平聲,故稱。唐人律詩最忌“孤平”。倘在上述句型五言第壹字或七言第三字位置上遇到必須用仄聲字,絕對無法換平聲字時,則要采取“拗救”的辦法。
拗體
律、絕詩每句平仄都有規定,誤用者謂之“失粘”。不依常格而加以變換者為“拗體”。前人所謂“拗”,除有時變換第二、四、六字外,著重在五言的第三字和七言的第五字。兩聯都拗的稱“拗句格”,通首全拗的稱為“拗律”。詩人中有故意為之者。如清王軒《聲調譜序》雲:“朝(愈)、孟(郊)崛起,力仿李(白)、杜(甫)拗體,以矯當代圓熟之弊。”
拗救
詩律術語。要格律詩中,凡不合平仄格式的字稱“拗”。凡“拗”須用“救”,有拗有救,才不為病。如上句該平的用仄,下句則該仄的用平。平拗仄救,仄拗平救,以調節音調,使其和諧,稱為“拗救”。拗救大致可分為兩類:1本句自救,即孤平拗救。在格律詩中,五言“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壹字用了仄聲,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三字用了仄聲而“犯孤平”時,則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個平聲字作為補償。2對句相救。A大拗必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四字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六字拗時,必須在對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壹個平聲字作為補償。B小拗可救可不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三字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五字拗時,,可在對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壹個平聲字作為補償,也可以不救。本句自救和對句相救往往同時並用。
古絕
對不講平仄的古體絕句的通稱相對今體的絕句“律絕”而言。古絕多用拗句,可押平韻也可押仄韻。有些絕句用的是仄韻,但全詩用律句,或用律詩容許的變格和拗救。
入律古風
對使用近體詩平仄格式的古體詩的通稱。特點為:1全用律句或基本上用律句;2換韻,且多為平仄韻交替;3通常是七言,四句壹換韻,換韻後第壹句入韻,全詩似多首“七絕”的組合。
八病
古代關於詩歌聲律的術語。為南朝梁沈約所提出,謂作詩應當避免的八項弊病,即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大韻、小韻、旁紐、正紐。據《文鏡秘府論》所述:平頭指五言詩第壹字、第二字不得與第六字、第七字同聲(同平、上、去、入)。上尾指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連韻者可不論)。蜂腰指五言詩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言兩頭粗,中央細,有似蜂腰。鶴膝指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言兩頭細,中央粗,有似鶴膝。(近人從蔡寬夫說,以為五字中首皆濁音而中壹字清音者為蜂腰,首尾皆清音而中壹字濁音者為鶴膝。)大韻指五言詩如以“新”為韻,上九字中不得更安“人、津、鄰、身、陳”等字(即與韻相犯)。小韻指除韻以外而有叠相犯者(即九字之間互犯)。旁紐壹名大紐,即五字句有“月”字,不得更安“魚、元、阮、願”等與“月”字同聲組之字。正紐壹名小紐,即以“壬、衽、任、入”為壹組,五言壹句中已有“壬”字,不得更安“衽、任、入”字,致犯四聲相紐之病。沈約此說,在當時就受到鐘嶸等人的批評。宋嚴羽《滄浪詩話?詩體》也說:“作詩正不必拘此,弊法不足據也。”
對仗
詩律術語。指詩歌中詞句的對偶。可以兩句相對,也可以句中相對。對仗壹般用同類句型和詞性。作為格律要求,律詩中間兩須對仗,首尾兩聯不用對仗。但也有變例,或頸聯不對仗,或尾聯用對仗;首聯對仗的較少見。絕句不用對仗,但時有作偶句者。
工對
詩律術語。對仗須用同類詞性,如名詞對名詞,代詞對代詞,形容詞對形容詞,副詞對歌詞,虛詞對虛詞。舊時把名詞又分為天文、時令、地理、器物、衣飾、飲食、文具、文學、草木、鳥獸蟲魚、形體、人事、人倫等門類。嚴格的對仗、詞性、詞類都要相對,稱之工對。如“月下飛天鏡,雲生結海樓。”
寬對
詩律術語。與工對相對而言。寬對只要詞性相同,便可相對。如“飲馬雨驚水,穿花露滴衣。”
借對
詩律術語。壹個詞有兩個以上的意義,詩人在詩中用的是甲義,同時又借用乙義或丙義構成工對,便稱借對。如“岐王宅裏尋常見,崔九堂前幾度聞。”除了借義,還有壹種借對是借音,如“滄海月明珠有淚,藍田日暖玉生煙。”
流水對
詩律術語。指壹聯中相對的兩句關系不是對立的,且單句意思不完整,合起來才構成壹個意思,似水順流而下,故稱。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回答者: wuminq2007 - 試用期 壹級 8-19 19:48
(主要以七言律詩為例,五言律詩可以看成七言律詩每句截去開頭兩字。絕句則可以看成將律詩截去兩聯。)
1。二四六平仄交錯,也就是第二字如果是平,那麽第四字必須是仄,第六字必須是平,反過來,第二字是仄,那麽第四字必須是平,第六字必須是仄。如果不遵循這個原則就是拗句。這壹條有例外,參見後面拗救的部分。
2。壹聯之中,二四六平仄必須相對,比如說第五句第二字是平,那麽第六句第二字就是仄,反之亦然。不遵循這個原則就是失對。
3。相鄰兩聯的鄰句中,二四六平仄必須相同,比如說第四句第六字是平,那麽第五句第六字也必須是平,不遵循這個原則就是失粘。
4。第二,四,六,八句結尾必須是平聲字,而且須押韻。律詩押韻應遵循平水韻(有人主張新韻,偶不鼓勵這麽做。)。絕句有時可以押仄韻,不過是變格,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5。第三,五,七句結尾必須仄。第壹句結尾可平可仄,如果是平,則必須也押韻,但是可以押鄰韻。
6。每句最後三個字不能是平平平或者仄仄仄,否則就是下三平或者下三仄,這種句式壹般只能用來寫古詩,用在律詩中就是拗句。下三平律詩是絕對禁止的,下三仄有例外,參見後面拗救的部分。
7。每句最後三個字也不能是平仄平或者仄平仄,否則也是拗句,不過這壹條有例外,參見下面拗救部分的介紹。
8。如果壹個律句以仄平聲收尾,那麽第三字到第五字中至少必須有兩個平聲字,否則就是犯孤平。
9。第壹字和第三字平仄可以不拘。第五字壹般受到第6,7,8條的限制,大部分情況下必須拘。
10。律詩按照第壹句的第二字與第七字的平仄可以分為四種格式:
(可表示平仄皆可)下面標出第壹句的平仄
平起仄收: 可平可仄平平仄
註意這裏第五字必須是平,否則違反第7條。
平起平收: 可平可仄仄平平
註意這裏第五字必須是仄,否則違反第6條。
仄起平收: 可仄平平仄仄平
註意這裏第三字用平是正格。參見下面拗救部分的介紹。
第五字正格必須用仄。否則違反第7條。
仄起仄收: 可仄可平平仄仄
註意這裏第五字必須是平,否則違反第6條。
有了首句,就可以根據上面9條原則將剩下的七句推出來。以仄起平收格式為例:
1。可仄平平仄仄平
第二句註意二四六必須對(原則2),所以為(未表示未知)
未平未仄未平未
最後壹字必須是平(原則4)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平
由於最後兩字是平平,第五字必須是仄(原則6)
所以最後第二句平仄格式應當是:
2。可平可仄仄平平
第三句註意二四六必須粘(原則3),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未
最後壹字必須是仄(原則5),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仄
由於最後兩字是平仄,第五字必須是平(原則7)
所以最後第三句的平仄格式應當是:
3。可平可仄平平仄
第四句和第二句的做法類似:
4。可仄平平仄仄平(註意第三字必須是平,否則犯孤平,違反原則8)
下面按照類似的方法:
5。可仄可平平仄仄
6。可平可仄仄平平
7。可平可仄平平仄
8。可仄平平仄仄平
其他三種格式的律詩的全篇格式,留給大家當作業了:)
拗救:
前面說過原則7和8都有例外,這些例外就是所謂拗救。
七言律句如果以仄平收尾,那麽如果第三到第五字中只有壹個平聲字就是犯孤平(原則8)
:比如
可仄仄平仄仄平
這就是犯孤平。這句的正格應當是可仄平平仄仄平。另外有壹種變格,即
可仄仄平平仄平
這樣就符合了原則8。雖然這句結尾是平仄平,違反了原則7,但是是允許的,這就是原則7的第壹個例外,就是孤平句的本句自救。
第二個例外就是,律詩第七句許多時候如果是
可仄平平平仄仄
可以改成
可仄平平仄平仄
這樣是允許的,盡管同時違反了原則1和原則7。註意這裏第三字必須是平才可以用這種變格。
第三個例外:
七言律句中
可平仄仄平平仄
可以改成
可平仄仄仄平仄
這樣也是允許的,雖然違反了原則7。這種情況下,其對句壹般要改成
可仄可平平仄平
但是也可以不改,這種句式雖然是拗句,但是在律詩中是允許的。
這種情況有時甚至會極端到這種句式:
可平仄仄可仄仄
這種拗句必須救,對句應當是
可仄可平平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