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出自孟子《魚我所欲也》
原文: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也,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茍得也;死亦我所惡也,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避 也。
如使人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爾。
壹簞食,壹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鐘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萬鐘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 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謂失其本心。
釋義:
魚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麽我寧願舍棄魚而選取熊掌。生命是我所想要的,正義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麽我寧願犧牲生命而選取大義。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還有勝過生命的,所以我不做茍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我所厭惡的還有超過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災禍我不躲避。
如果人們所想要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麽凡是壹切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又有什麽手段不可用呢?如果人們所厭惡的事情沒有超過死亡的,那麽凡是能夠用來逃避災禍的壞事,哪壹樁不可以幹呢?采用某種手段就能夠活命,可是有的人卻不肯采用;采用某種辦法就能夠躲避災禍,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
由此可見,他們所喜愛的有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那就是“義”);他們所厭惡的,有比死亡更嚴重的事(那就是“不義”)。不僅賢人有這種思想,人人都有,只不過是賢人能夠不丟掉罷了。
壹碗飯,壹碗湯,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會餓死。可是呵叱著給別人吃,過路的饑民也不肯接受;用腳踢著給別人吃,乞丐也不願意接受。(可是有的人)見了優厚俸祿卻不辨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這樣,優厚的俸祿對我有什麽好處呢?是為了住所的華麗、妻妾的侍奉和熟識的窮人感激我嗎?
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舍),如今(有人)卻為了住宅的華美而接受了;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舍),如今(有人)卻為了得到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舍),如今(有人)卻為了讓所認識窮困貧乏的人感激他們的恩德而接受了它。這種(行為)難道不可以停止嗎?這就叫做喪失了人的天性(指羞惡廉恥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