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的提出者是盧梭。
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由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德羅、盧梭於17、18世紀提出。
認為在國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與財產是人的固有品質,也是人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自然法(人類理性)的指導與規定。
格老秀斯認為,由於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壹特殊的東西或正當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財產和償還債務的權利。洛克認為,自然法規定了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並指導人們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
擴展資料
天賦人權這種權利亦是不可侵犯的。為了保護這種權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盧梭主張放棄全部權利;洛克主張放棄部分權利,如懲罰他人的權利;傑佛遜主張保存全部權利,締結契約,成立國家,運用政治權力與法律的力量來保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財產或追求幸福的權利。
即使對個人權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個人的個人權利得到***同力量的保護;如果政府侵犯了這種權利,人民有權收回自己的天賦權利,推翻其統治,或個人有權反抗主權者。
天賦人權指導了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革命,為近代資產階級政治、經濟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其理論觀點也被載入到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去。
19世紀以來,資產階級思想家如孔斯坦、奧斯丁、梅因、邊沁、密爾、狄驥等站在唯心主義的立場上對天賦人權說做了否定。
革命導師馬克思以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在肯定天賦人權說積極作用同時,明確地指出權利義務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因此它是壹定社會的特有產物,是受壹定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制約的。離開壹定的經濟和階級關系,談論所謂的“天生”的、“固有”的權利,是不科學的,不符合客觀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