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音樂是時間的藝術」這句話?什麽叫「時間藝術」?
我只在西方語境下分析這句話。“音樂是時間的藝術”壹語最早是出自1849年波蘭作家 李貝爾特所著的《美學,或美的科學》壹書的第107頁。他將藝術分為三個大類,九個小類如下:1.空間的藝術——形式的或視覺的藝術(1)建築——美(2)雕刻——真(3)繪畫——善2.時間的藝術——敘述的或聽覺的藝術(1)音樂——美(2)詩歌——真(3)修辭(也可稱作為演講)——善3.生活的藝術——社會的藝術(1)自然的理想化(改造自然的各種能力)——美(2)美育——真(3)社會的理想化(哲學與其他人文科學)——善這種藝術類分的方法在19世紀及其流行。瓦迪斯瓦夫?6?1塔塔爾凱維奇在其論述中加以備註:所謂空間的藝術就是在空間中展開的或開展的藝術;時間的藝術就是在時間中展開的或開展的藝術;生活的藝術就是在生活中展開的或開展的藝術。1906年德國美學家德索瓦在其制作的《藝術分類表》中只將音樂歸為:抽象的,具有創造性的時間的藝術壹類。同時,作為時間的藝術由音樂(抽象的)和詩歌、舞蹈(具象的)組成。此時修辭和詩歌已經合並。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學界陸續放棄了對藝術的類分。在戰後的新世界裏,學界采取的是“不全則無”的學術態度。直到70年代,當代視覺藝術的誕生逐漸消解了建立在藝術材料與藝術形式上的類分法則。那麽這種以空間,時間和生活或以造型,音響和形態的類分方法就不再適用於當代的各類藝術作品上了。前者,我們根據藝術的發生場所,來劃分藝術。即音樂必須以時間為發生場所,音樂脫離時間便不存在;同理繪畫和雕塑必須以空間為發生場所,它們脫離空間亦不存在。“時間藝術”的定義如上所言是指:某種必須在以時間為發生場所所發生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