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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於樂(壹)

寓教於樂這個話題,已經有很多人發表過見解。我個人比較推崇自然無為、潤物細無聲的方法。

快樂,是壹個人自我生命體驗的終極追求。佛洛依德說過,追求快樂是本我與生俱來的天性;而追求終極的完美,是超我的價值本能。從本我到超我的價值平衡中,個體自我的努力、學習和成長,就成為最好的實現途徑。寓教於樂,正是該途徑的有效手段之壹。

寓教於樂這個理念,最早是古羅馬藝術理論家賀拉斯在《詩藝》中提出的:“藝術應當寓教於樂,既勸諭讀者,又使他喜愛,才能符合眾望。”他認為,壹首詩僅僅具有美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魅力,這樣才能發揮藝術的教化作用。

從字面上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是把教育寄予在樂趣裏,通過藝術和審美的形式來進行。藝術審美教育既可以帶給人樂趣和益處,也應對讀者有所勸諭、有所幫助。

賀拉斯強調藝術的社會教育作用,同時強調這種認識教育作用必須通過藝術的審美方式和具體的形象表現來達到,讀者和觀眾是在愉悅的審美感受中,得到陶冶,受到教育的。“教”是目的,“教”必須通過“樂”的手段才能實現。

對於文藝的社會功能,賀拉斯之前己有人探討。柏拉圖主張詩人要創作“頌神和贊美好人”的作品,培養人們“高尚優美的性格”,但對那些將英雄描寫成平民的作家、藝術家則抱敵視態度,聲稱他們傷風敗俗,欲將其逐出理想國,實際上他是在片面強調文藝的教化作用。

亞裏士多德在談到詩歌、音樂等文藝作品時則既談到它們有凈化作用,亦壹再談到它們給人以快感。他在承認文藝的教化功能之外,還看到了它的娛樂功能。寓教於樂的觀點就在此基礎上繼承發展而來,對18世紀啟蒙運動以及古典主義的藝術理論和藝術創作產生深遠影響,至今仍是衡量藝術作品優劣的標準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