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要辭職,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交辭職通知(切記:需用人單位在其《文件資料送達移交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日期),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連續工作30個自然日的,可以在31自然日停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應當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壹次性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並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