韻可分為_ _字和_ _字。
格律詩起源於南朝齊永明的沈約等註重韻律和對仗的新體詩。它們定型於初唐的沈全祺和宋文誌,成熟於盛唐。押韻要求詩中字數統壹,每首詩為五言、六言、七言句,簡稱五律、六律、七律,其中六律較為少見。通常的格律詩規定每首8句。如果只有六句,就叫小法或三韻詩;8句以上,即10句以上,稱為排他律或長律。通常完成八句,每兩句形成壹副對聯,算作四聯。習慣上稱第壹副對聯為破題聯,第二副為對偶句,第三副為頸聯,第四副為句尾聯。每首歌的兩三句對聯(即駢聯、頸聯)的上下句必須是對句。除了第壹副和第二副,中間的對聯必須是雙聯。次要法律的雙重要求更廣泛。押韻要求全詩押韻,押韻有限;第二、四、六、八句押韻,第壹句可以放或關,押韻的每壹句的字都是平仄的。上下句中有“平漲”和“平漲”兩種。另外,格律詩的格律要求也適用於絕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