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商·舒達·莫雨》:“明勝五刑,勝五教,而治之。”成語的用法:組合;作謂語;帶著贊美。
歷代封建統治者都知道,治國安民有兩個武器:壹是刑罰的示範作用,二是倫理道德的教育作用。這些是相輔相成,缺壹不可的。唯壹不同的是,在不同的朝代,階級鬥爭的激烈程度和尖銳程度不同,統治者對這兩只手的運用也不同。
明代刑事賄賂深度賞析:
從字面上看,“比”就是輔助的意思,這似乎與傳統的“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立法和司法原則沒有什麽區別。事實上,並非如此。在“道德是懲罰的主要原則”中,“懲罰”始終處於次要和輔助的地位。宋代以前,談“明刑博寧教育”,多是依附於“德主刑輔”,其重點仍是“大德小刑”、“先教後刑”。
比如漢唐時期,社會穩定,主張寬刑、輕刑。所謂“以德為主,以刑為輔”、“德刑並用”(先教育為本體,刑為其服務)和“明德慎刑”是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