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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空頭支票
票據的分類有支票、匯票和本票。經濟活動的不同當事人使用不同的票據,對於支票而言,實踐中經常出現簽發空白支票的情況。
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必須保證自出票日起至付款結束,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支票金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票據法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在從付款人的存款賬戶中提取壹定的資金之前,開壹張空頭支票給付款人壹個暫時的無息信貸。當“浮動存款”消失後,開空頭支票的可能性可能就結束了,但同時,持有人享受到了暫時的補貼。為了防止支票因資金不足而拒付,開空頭支票的受益人當然必須確保他賬戶中的銀行余額在收到時足以支付新的貸款。
第二,簽空發票要負責。
1,行政責任
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其目的不是為了騙取錢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銀行應該停止給那些反復簽發支票的人簽發支票。
2.刑事責任
對於開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的,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民事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是我國《票據法》明令禁止的。因此,持票人不僅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還可以要求出票人對簽發空頭支票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