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除了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益而進行的防衛之外,其余的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是壹種見義勇為行為。
相對來說,正當防衛的行為的外延顯然要比見義勇為的外延小的多;再者,正當防衛規定在我國刑法中,其作用主要是用於區分罪與非罪的,至於對其行為人如何救濟、如何表彰等問題並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在民法中,雖對此有相關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然而該條只是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免責條款及防衛過當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該條款亦未規定對行為人的救濟及表彰等措施。
因此,仍有必要將符合見義勇為的行為的正當防衛行為納入到見義勇為規範當中去。只有這樣,才會更好地鼓勵人們去實施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的行為。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在認定某些符合正當防衛行為,也符合見義勇為要件時就應當作出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見義勇為的行為人給予相應的救濟和表彰措施,只有這樣做,才可能及時又準確地對見義勇為行為人實施救濟和表彰,從而有效地防止社會再次地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形。
但是,從法律角度只有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見義勇為是壹種社會學的用語,法學研究並不使用該用語。正當防衛泛指所有的不特定的人針對不法侵害人的防衛、制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既可以是為了本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也可以是為了他人或國家、公***利益進行的。針對他人或國家、公***利益進行的正當防衛就可以歸納為社會學上的見義勇為。
但是在法理上,為了區分兩者,司法解釋中將本人的範圍擴大解釋為被侵害人的直系親屬。
也就是說被侵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親屬視為本人,這樣就排除了這些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是見義勇為的範疇。如:父親看見兒子被人傷害,就上去制止侵害人,這時被侵害人的父親就不認為是見義勇為,而是本人的正當防衛。但是,從邏輯的角度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並不是包含關系,兩者是交叉關系。
兩者在交叉的時候,區別就是是否為本人的防衛行為,如果是本人的防衛行為不構成見義勇為,反之則構成。兩者存在並不交叉的地方:比如常見的小孩自己掉入河流中,沒有關系的其他人看到了,去救小孩,這種行為當然屬於見義勇為,但是,並不存在正當防衛,因為沒有侵害人。
因此,見義勇為行為的客體是不特定的,正當防衛的客體則是特定的,僅僅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關於什麽是見義勇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沒有對此作出規定。《現代漢語詞典》對見義勇為的解釋為:“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 。
最早出現於《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宋史。歐陽修傳》中載有:“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阱在前,觸發之,不顧,放逐流離,至於再三,氣自若也”。
在我國古代,見義勇為壹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準。時至今日,見義勇為作為社會主義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更具有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現實意義。然而,“見義勇為”作為壹個專門的法律概念,理論上的研究並不多見。
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以此來看,所有見義勇為的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認為是見義勇為行為。
在實際生活中及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民事賠償方面對見義勇為大多數也是依照無因管理規定加以規範和調整的。例如,筆者近日讀到壹文,壹人在鄰居失火時奮力撲救而被燒傷,受益的鄰居不願意為見義勇為的受傷者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車費等相關費用,司法機關適用“無因管理”規定說服了受益人,由其為見義勇為人支付了3萬元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見義勇為證書可以獲得獎勵和特殊權益保護。2015年11月23日公布的《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壹、獎勵
1、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見義勇為人員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1)通報表揚;
(2)頒發獎金;
(3)授予榮譽稱號;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獎勵。
(5)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由稅務機關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2、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勇士”、“見義勇為先進”四個類型,按照下列權限授予:
(1)見義勇為英雄(群體)稱號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英雄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
(2)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稱號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模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3)見義勇為勇士(群體)稱號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勇士享受縣級勞動模範待遇;
(4)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由省、市、縣級綜治機構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促進會)授予。
3、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可以按照逐級推薦、分別獎勵的方式進行,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由省級綜治機構會同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二、 權益保護
1、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2、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他人威脅,請求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保護和查處。
3、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負傷人員立即送至醫療機構救治,並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報告。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先救治、後收費,及時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4、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犧牲人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其他財產損失,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以及加害人、責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承擔的,依照有關規定由下列各方承擔:
(1)見義勇為行為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2)由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資助;
(3)由見義勇為受益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4)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資金)支付。
5、第二十壹條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待遇;符合傷殘撫恤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依法落實相應待遇。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及其遺屬,按照下列規定落實待遇:
(1)依法批準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落實待遇;
(2)依法確認為因公犧牲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予以撫恤;
(3)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遺屬特別補助金;
(4)不屬於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壹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發放;無工作單位的,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資金)統籌解決。
6、第二十二條 對就業困難、有就業意願和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幫助其就業創業。
7、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能適應原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適當調整其工作崗位,原薪酬待遇不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8、第二十三條 對家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待遇時,其享受的見義勇為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臨時救助和住房、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
9、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犧牲、致殘人員的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優先安排其在公辦幼兒園、公辦學校入園、入學;參加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