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tio?decidendi?是壹個拉丁語短語,意思是“原因”或“決定的理由”。判決理由是“決定判決的情況”?或“案件確立的原則”。換句話說,判決理由是壹種法律規則,其來源於和根據判決結果的判斷中的法律推理的那些部分。
這是壹個法律詞匯,其中提到法院用來組成某項判決理由的法律,道義,政治和社會原則。不同於服從指稱,通常來說,判決理由通常是對較低和較晚管轄權的法院具有約束力?-?通過凝視決定的原則。某些法院能否推翻壹個協調司法管轄權的決定?-?但是,出於司法公正的利益,他們壹般都試圖按照協調壹致的方式。
doctrine?of?precedent?即遵循先例原則,是在要求先前法院對某壹個案件做出的判決原則將會指導後面類似事實案件的審判遵循。
在基於普通法的先例或權力的法律制度中,是在以前的法律案件中確立的原則或規則,對於法院或其他法庭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在決定隨後涉及類似問題或事實的案件時[?需要引用]?]。普通法法律制度根據壹貫的原則性規則對決定案件具有很大的價值,因此類似的事實將產生類似和可預測的結果,遵守先例是實現這壹目標的機制。法官壹定要有先例的原則被稱為凝視決定。黑人法律詞典將“先例”定義為“法院為特定類型案件首次確立的法治,此後在作出類似案件中提及的法律”。普通法先例是與成文法(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和法規)平行的第三種法律,以及授權立法(英國法規)或監管法(美國法規)(由執行機構頒布的條例分行機構)。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例法是審判法庭的裁決或其他可以引用為先例的裁決。在大多數國家,包括大多數歐洲國家,該術語適用於以前的裁決指導的任何壹套法律裁決,例如政府機構以前的決定。
詳見維基百科英語詞條:https://en.wikipedia.org/wiki/Ratio_decidendi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ece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