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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蓋然性優勢 在線等啊~~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壹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壹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1、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涵義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壹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壹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民事案件審判中,只要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優於另壹方,法官即可定案。這個被稱作“優勢證明標準”的法律原則,在幾乎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法學界有意將其引進我國正在起草的第壹部《民事證據法》中。

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湯維建副教授稱,“優勢證明標準”的引進,意味著壹起民事案件準確率只要超過80%左右的證明標準即可定案。法院將不必再像過去那樣,過於嚴格地追求每壹起案件的客觀真實。

林:什麽是“優勢證明標準”?

湯: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質量上,應該達到壹定的優勢程度。證據證明力更大更高更強的壹方,就被認為處在證明的優勢狀態。

林:法學界為什麽普遍贊同呢?

湯:我們現在推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必然導致訴訟價值的多元化和證明標準的變化。訴訟價值多元化就不僅要考慮到真實,還要考慮公正、效率等其他訴訟價值。同時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的證明標準也應該有所區別。

過於強調客觀真實,把大量司法資源花在追求案件真相上,也就犧牲了訴訟中效益、經濟等其他價值,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壹味追求高標準的客觀真實還會擴大法官職權,當事人的訴權相對變小。當事人對法官職權的膨脹,以及由此導致的訴訟結果就會產生不滿。

過去我們是壹元化的證明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就抹煞了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和特點。

林:不同案件的證明標準應該不壹樣嗎?

湯:是的。在英美國家,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最高,要達到“排除合理性懷疑”,用數字表示,要達到91%;行政訴訟包含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清晰的,有說服力的”,低於刑事案件,但高於民事案件,用數字表示,就是要達到75%;民事案件證明標準最低,達到“蓋然性的優勢”即可(蓋然性就是可能性),用數字表達,就是51%,就是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只要多壹點點。

根據我國案件事實的認定比程序公正更能說服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民事案件證明標準應達到70%至80%,51%是不夠的。

林:民事案件證明標準為什麽相對要低呢?

湯:刑事案件涉及犯罪人的生命、自由等重大權益,對這些權益的剝奪當然要慎重;行政訴訟則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等重大問題;民事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財產關系方面的糾紛,法律後果相對不太嚴重,這就要更多地考慮其他價值目標,比如效率、速度等。

林:這種量化的標準是否方便法官掌握?

湯:“優勢證明標準”是壹種數學化的研究。西方比較發達,他們從心理學、邏輯學、社會學等各方面進行研究,有很多測量的標準。我國目前還達不到這壹點,所以在我國還只是指導性標準,是有彈性的,現在還不能規定什麽樣的證據就達到了優勢,僅供法官理解,但這個精神應該引進。

林:這個原則會被法律確立嗎?

湯:很有可能。這壹原則的精神是,不要把民事案件的解決看作是科學研究,也不必像科學家壹樣追尋壹個絕對的客觀真實。民事訴訟第壹個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雖然有可能案件是不真實的,但如果當事雙方都願意接受這壹相對的真實,也就達到了解決糾紛的目的,這種錯誤率是立法者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