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語言現象古已有之:例如:《書 泰誓》:“予有亂臣十人。”疏雲: “《爾雅》雲:‘亂,治也。’謂治理之臣有十人。”即“亂”有“治”義。再如“介”有 “大”、“小”二義,“落”有“終”“始”二義,“受”兼“施”“受”二義,等等。這種壹個字具有相反相對的兩個義項的現象,叫做“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