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案由由法院來定,二審案由則直接使用壹審的分類。
問題二:如何確定案由 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容忽視的問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立案時就必須確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應當公布案由,開庭審理時應當宣布案由。案由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判決書必須首先寫明的第壹項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壹項司法解釋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定準案由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環節。可見,確定頂由不僅僅是為案件選定壹個名稱,而且關系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規範民事案件案由,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2000]26號)。這是壹份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它對各級法院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民事案件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民事糾紛。何謂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爭議。民事權利就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壹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主體為滿足他人的利益需要,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民事權利是相對於民事義務而言,沒有民事義務也就沒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義務***同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無論民事法律關系由多少要素構成,民事權利義務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都居於主導地位。因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或客體的變動最終都體現在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動上。當事人主張權利都必須依據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這種權利(以及與之對應的對方當事人的義務)是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也就是說?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必須建立在相應的法律關系之上。構成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決定著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劃分各類民事法律關系的最重要的依據。例如,根據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與人身法律關系。財產所有權關系、合同關系、繼承關系等都屬於財產法律關系,姓名關系、名譽權關系、親權關系等都屬於人身法律關系。因此,無論是判斷壹個案件的性質或者概括壹個案件的最核心內容,還是為某壹案件選擇壹個準確的名稱,研究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特別是當事人權利義務賴以存在或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惟壹的辦法。只有如此,才能確定某壹案件的存在或區分此案與彼案的不同。
基於上述分析,法發?2000?26號文件指出,除適用特別程序外,民事案件案由壹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這種兩部分構成法並不是絕對的,主要適用於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案件。合同(包括各種無名合同)關系是壹種比較容易判斷的法律關系。按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果合同案件的案由不包括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就難以高度概括案件的性質及案件的內容。但有些合同糾紛案件,案由中只列明訴爭的法律關系內容即可,而無須指出當事人之間因該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如各種經營合同糾紛。這是因為壹方面當事人爭議的問題較多,另壹方面,這種糾紛很少訴訟到法院,沒有必要作過於詳細的區分。有些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本身暗含了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的法律關系,如離婚糾紛、留置糾紛等,沒有必要加上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所有的侵權糾紛和確權糾紛即屬於這種情況。但在合同糾紛中,爭議部分不能單獨構成壹個完整的案由。如運費糾紛雖然表明當事人存在運輸關系,但具體是何種運輸關系就不得而知,但海運與公路運輸關系所適用的法律卻大不相同。
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人民......>>
問題三:人大代表議案格式的案由什麽意思 7、代表議案案由案據和方案
2006-02-15 10:15:51 代表議案必須具備的要件。(1)案由。提出壹件議案要有簡要的、較為具體明確的理由,案由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提議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2)案據。提出議案的基本依據。議案的依據應在占有大量客觀事實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才具有說服力,使人信服。案據可以是對問題的分析,對事實的闡述,也可以是對主、客觀條件的概括,內容必須具體。(3)方案。壹件議案,在有了案由、案據之後,還應有對所提問題的答案,即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觀點和切實可行的方法。只有訂提出了題目(案由),又提出了問題(案據),同時又提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才可以成為壹個合乎要求的、完整的議案。
問題四:起訴書上面的案由是什麽意思 簡單點說是標題,壹方面簡潔說明要解決什麽事,壹方面有利於法院內部分配案子
問題五:欠款糾紛屬於什麽案由 如果是因為借款而產生的欠款則屬於借款合同糾紛
問題六:案由是什麽意思案據什麽意思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
詞語:案據
釋義:1.猶安定。謂庇護。 2.依據。 3.舊式公文中引述下級官署來文的起頭用語。簡稱據。
問題七:案由 、法律關系、法律事實分別指什麽呢? “案由”壹詞根據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電子辭典《金山詞霸Ⅲ》的解釋,事由的壹個含義是“事情的原由”(the origin of an incident),另壹個含義是“本件公文的主要內容”(main content)。從字面上講,案由是指案件的由來,即當事人因何事發生糾紛而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裁決。有的人認為案由就是案件的名稱,也有的人認為案由是案件的類型,還有的人認為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1984年版《法學詞典》的解釋是:“每壹特定訴訟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頂,指被告人被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盜竊、殺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損害賠償、返還財產)”。《金山詞霸Ⅲ》僅有壹個英文解釋brief of a case(即案件的摘要)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演變的事實。
問題八:案由與案別有什麽區別? 10分 “案由”欄填違法嫌疑人姓名加案別,違法嫌疑人不明確的,可不填違法嫌疑人姓名,只填案別。
問題九:策劃服務合同糾紛 屬於什麽案由 如妳所說,法[2011]42號中規定了家政服務合同糾紛這壹案由,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以違約之訴起訴比起侵權之訴而言更為簡便。
其實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如何舉證家政服務人員有無提供約定的服務;壹般而言,舉證證明的內容只能證明什麽事發生了,而不能證明什麽事沒有發生;故在本案中如妳能證明家政服務人員中途單方毀約停止提供服務,則個案子妳幾乎贏了大半;
如果是妳選擇侵權之訴,亦是無法避免對上述要點的證明責任。所以我認為還是以違約之訴起訴更簡便,至少在訴訟主體,訴訟糾紛內容,等方面更為明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民事案件中證據具有概然性亦可,無需對每個事實均予以證明。而證人證言這塊,壹般而言非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能直接對案件爭議焦點予以證明的,雖證明力小於其他證據,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應予以采信。當然如果妳與對方就同壹事實所作的相反稱述,只能作為當事人表述而非證人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輔助的情況下,屬於說了白說了。
妳在向法院起訴時,可先將服務合同、工商調解協議書作為證據提供,以便對雙方具有合同關系,對方已違約的這兩項事實進行證明,其他證據可待開庭後,應法官要求,或視對方舉證情況而補充。
另,補充說明的是,不知妳所說的工商調解協議中的內容是什麽?調解不成呢個?還是達成了調解。若是達成了調解的,法院或會認定該案已處理,而不受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問題十:民事訴訟法關於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案由是什麽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