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 和諧社會
“司法”壹詞,在當代中國其涵義殊多廣泛,不僅指審判活動,也包括檢察權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其解釋為:“檢察機關或法官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判。”“理念”壹詞,在古希臘的詞源上是指“見到的東西即形象”,柏拉圖排除這個詞的感性意義,用它指稱“理智的對象”進而把理念看作是“離開具體事物而獨立存在的精神實體。”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客觀唯心主義理論,此後從亞裏士多德到阿奎那,從康德到黑格爾都對理念有不同的哲實見解,他們把理念歸結為思維中對某壹對象的壹種理想的、精神的普通類型。這壹總結無疑具有方法論的意義。因此,顧名思義,司法理念是人們對法院或檢察機關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動態活動的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以及對於靜態的司法制度設計所持有的觀念,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等壹系列問題的系統思考。在司法理念體系中,司法公正具有最高的核心價值,是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司法制度改革和設計上首先應當在司法理念的指導下討論,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本文將法官司法理念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語境中進行考察,試圖借助辨證地、發展地理解司法理念的價值蘊涵,更深層次地分析法官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然和實然性問題。
壹、應然性考察:構建公平正義和諧社會的先導
(壹)對傳統司法觀念的反思
現代司法理念是相對傳統司法觀念而言的,即相對於計劃經濟基礎上所形成的司法觀念而言的。傳統的司法觀念中,居於指導地位的通常是壹種經驗主義、功利主義的思想傾向,很多往往是以壹種意識形態化的方式出現的,表現為類似於“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之類的口號,並輔之以運動式的動員和推進。在制度建構和改革過程中,往往顯得理念準備不足,甚至是沒有經過理念上的論證,因而表現為制度設計上的不系統、不周密和較大的試探性、靈活性,由此也就埋下了任意性的伏筆。這種意識形態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導向極端,容易掩蓋其內在的合理性,使建立在正當性與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學性的基礎。
在建立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今天,伴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演進和改革的深化,為改革提供批判和建構的正當性論證的理念需求終於日益凸現出來了。於是,理念逐漸成為壹個非常時髦的概念式用語,部門法學由於認識到法律解釋學方法的不足,開始出現了壹種理念化的研究趨勢,法哲學成為各部門法學者最高的境界和方法。法官作為司法活動的主體,其應有的司法理念也逐漸成為社會大眾普遍關註的話題。因此,法官只有註重現代司法理念的培養和更新,才能確保和促進司法裁判的公正,才能使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和實施,達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改革目標。
(二)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蘊涵,符合和諧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期待法治的理想狀態,是社會實踐與司法實踐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基本內涵主要體現為:司法中立、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司法中立。加強法制建設,必須明確司法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在國家權力之間、各種社會關系主體之間,以及國家權力與社會關系之間,充當依法解決紛爭的居中裁判角色。”司法中立的理念是由司法權的性質決定的,司法權的性質從根本上說,是壹種判斷權。司法判斷是針對真與假、是與非、曲與直等問題,根據特定的證據(事實)與既定的規則(法律),通過壹定的程序進行認識。司法權作為中立的判斷權體現在:司法權對立法權保持中立;司法權對行政權保持中立;司法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在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沒有司法中立,便沒有法治。
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誌,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內容,揭示了現代法治的壹般規律,因而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現代社會中高度的司法獨立機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得獨立於壹切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其他法官與法院。香港法律所規定的每壹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須作出的“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的宣言,典型地體現了法官良心獨立的意蘊,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當或無關因素的影響,僅僅依據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是相輔相成的。現代社會關註法院的獨立性,其目的固然在於通過這種獨立適當分離法院與政治、社會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發揮。這並不能排除由糾紛自然性質所決定的當事人意見之合法表達機制,也不能排斥與當事人厲害關系相關之利益集團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見表達權,法院獨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聞媒體的批評。事後的、公開的、言之成理的批評,不會侵犯法院之獨立性,而是現代民主社會日常生活的慣常現象。
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公眾對司法的預期。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內容。實體公正,即訴訟的勝負結果符合實體法。它要求司法機關的裁判須符合實體法的規定,要使合法的權益受到保護、違法行為受到應有的追究。實體公正,是人們進行訴訟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也是社會建立司法機構的目的。維護實體公正,是社會價值觀的體現,是司法機關的天職。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程序合法。具體地說,就是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行使職權、組織訴訟、作出裁判;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處地位適當,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合理的規則下進行訴辯活動。公正的程序,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實體公正側重於結果的正當性,程序公正側重於司法過程的正當性。現代意義上的司法,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從程序上都應當體現其公正性。正如有的西方學者所說:“ 公正不僅應當是實際存在的,而且應當讓人感受到它是存在的”。
上述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蘊涵,正是和諧社會所要體現的全社會的主導觀念,符合當代社會發展進步的文明法律思想要求,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二、實然性考察:構建和諧社會中法官應具備的現代司法理念
和諧社會要求使現代司法理念成為全社會的主導觀念,對司法活動的主體法官來說,其職業理念必須符合全社會追求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摒棄壹切阻礙司法事業發展的落後的關於司法價值、司法行為和司法道德準則的認識,使之符合司法規律和特點的要求。
(壹) 法官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的必然聯系
法官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實踐的積累,是“活法”的源淵。在我國沒有“法官造法”之說,法官不可能,也不會被承認所造之法。法官被要求服從法律,嚴格依法辦案。然而,在壹個個的判決中,我們切實感受到了“活法”的存在,我們沒有理由不相信法官的“內心確信”即是法。司法實踐表明:法官辦案不是簡單地把案件事實同法律對號入座就萬事大吉,就象是中藥鋪的夥計,對著處方配制中草藥。在很多情況下,法官僅僅掌握已有法律條文是不夠的。它們需要用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去解決法律條文是不夠的。它們需要用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去解決法律條文沒有充分、明確提供答案的新問題,包括堵塞法律漏洞、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等。
隨著現代社會及經濟生活的突飛猛進地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因此,法官具有科學的司法理念就顯得成為重要。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具有科學的司法理念在正確適用法律和確保司法公正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科學的司法理念是法官正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裁判公正的基礎。在解決“司法不公”的問題上,不僅僅需要司法體制的改革,加快制度的建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而且必須註意解決法官司法理念的養成與更新,才能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社會公信力。其次,現代司法理念指導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正確理解法律,使其符合立法意圖。法律總是由法律條款組成,在法的適用階段,對法律條款理解促成法律和案件事實相結合,但法律和事實是不會主動結合的,必須通過法官這樣壹個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中介來實現。法官在法律適用中,會將自己的觀念模式、價值判斷滲透在其中。因此,法官的司法理念和法律素養是法律得以正確適用的基礎,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
(二)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法官司法理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社會公***理念、個人良知和價值觀來辦案。法律體現壹般的社會公***理念,個人良知和價值觀是法官依據個人的理念對社會公***理念的理解和解釋,以及對道德、政治、常識、哲學的價值選擇。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法官應樹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以下司法理念:
1、法官必須要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質要求是道德素質的提高,其次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公正是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質要求,公正才能對良心精心守護,由此,才可能成為壹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官。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過:“判決是經過法官道德過濾過的法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離公正這壹主題”。
2、法官應追求維護公正下的效率。“遲來的正義不等於正義。”公正與效率價值可謂訴訟活動的雙翼,訴訟法運行於社會的理想狀態便是公正與效率的最佳衡平。離開了效率,公正就會被架空而成為無本之木。現代社會,效率已成為衡量壹個國家訴訟活動是否科學與文明的另壹重要尺度,講究效率是現代司法的壹個重要特征。曠日持久的訴訟不但徒耗司法資源,而且使當事人的合理期盼變得遙遙無期,社會正義無法得到根本實現,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失去尊崇,法律的公信力就會喪失殆盡。
3、法官必須居中審理、裁判。現代司法活動要求法官必須與政黨、社會團體保持相分離的狀態,保持超然態度。可以說法官沒有保持中立性,就談不上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活動的本質特征就是居中裁判。法官居中審理、裁判,要求法官審理案件進入程序時,不能主觀帶有偏見,劃定框框,先入為主。在實體處理時,要依據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定案;法官壹般不宜自行收集證據,又自行質證、認證,應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來認證,認定案件事實,依法裁判。
4、法官應強化程序觀念。程序公正是對審判機關的的硬性限制,這種限制保證了審判機關的公權力在合理範圍內有限行使。程序是公民權利的保護傘,是制度正義的保證。近年來,隨著程序性的法律法規的出臺,程序公正理念在法官中逐漸成為壹種***識。但是,法律法規只能在司法程序的宏觀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司法程序的微觀方面往往並未能給出方案,這就有待於法官在審判實踐中不斷地尋求司法程序細節的突破。
5、法官必須堅持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壹切案件的判決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反映,因此,訴訟活動應當把“客觀真實”作為追求的最高目標。但是案件的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的,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查明的事實,實質上是壹種法律上的真實。在程序公正、公開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只能以通過依法審核認定證據所確認的案件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刑事訴訟中,證據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具有明顯的排他性,任何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被指控的罪名應視為不能成立。正確處理好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系,克服事實與證據相脫離的傾向,防止裁判的隨意性。民事訴訟中,在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所證明的案件事實不能達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況下,應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確認證據的效力。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6、法官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說“最重要的不是實現法律,而是實現公正”。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條款規定的尺度內,酌情作出裁判的權力,並且這種裁判應該是正義的、公正的、正確的、合情的和合理的。法官享有自由載量權是其審判職能體現方式之壹。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既要嚴格依照具體的法律、司法解釋,又要考慮政治、經濟、倫理、習慣等因素,盡可能地衡平情、理、法的關系,才能作出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又切合實際的公正判決。自由裁量權不能與現行法律明顯抵觸,不允許法官恣意妄為,任何自由裁量的公正與否,都要接受法律、司法解釋的目的與判決的社會效果的檢驗。
7、法官必須樹立大局觀念。有人說,法官的工作就是按照法律的原則解釋法律,通過審判活動實現法律的價值。法官是法律的忠實仆人。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為民”有違“法律至上”的精神。殊不知,在壹個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都未能確立的環境下,空談“法律至上”的理想是極不現實的。要樹立司法的權威,就要使自己的工作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要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的原則,重大案件的審判要及時主動報告黨委、人大,爭取黨委、人大對審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對涉及大局的案件,如與改革有關、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引起人民群眾廣泛關註的案件等,作為法院和法官都要高度重視,妥善處理,既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又要體現政策的靈活性、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