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是指免除或減輕罪犯的罪責或刑罰。它是中國封建時代的壹種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記載。赦免是政府給予壹個特定團體的囚犯或特定類別的囚犯的免罪,權威性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赦免”:政府給予壹個特定團體的囚犯或特定類別的囚犯的免罪。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大赦適用範圍廣泛,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即同時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範圍小,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赦免能調解社會矛盾,有時是政治博弈的結果,需考慮社會和人文因素。
在史籍中早有記載。《尚書·舜典》有“眚災肆赦”;《易·解卦》有“赦過宥罪”;《周禮·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壹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於個別的人和事,並限於“過失”、“意外事件”或疑獄等情況。春秋戰國時期,僅在各諸侯國範圍內“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於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
漢高祖在位12年,***赦9次,此後逐漸成為定制,赦宥頻繁。有的三年壹赦,有的壹年壹赦,還有壹年兩、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號、冊皇後、立太子、生皇孫要赦,平叛亂、開疆土要赦,遇災異、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禮要赦,甚至刻章璽、頒新律、獲珍禽異獸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