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權,國家元首或國家權力機關在司法方面宣布對刑事犯所犯罪行的宥免和對刑罰免於執行而發布赦免令的權力。
赦免是政府給予壹個特定團體的囚犯或特定類別的囚犯的免罪,權威性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赦免”:政府給予壹個特定團體的囚犯或特定類別的囚犯的免罪。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大赦適用範圍廣泛,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即同時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範圍小,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擴展資料:
古希臘:
公元前404年雅典海軍將軍和民主領袖色拉西布洛斯(Thrasybulus)領導雅典人民對抗當時的寡頭政府“三十暴君”,獲取勝利後色拉西布洛斯赦免大部分統治階層的貴族,但把“三十暴君”排除在赦免名單之外。
古羅馬:
凱撒大帝統治時期,凱撒大帝多次赦免他的敵人。當時的羅馬人為了表示對凱撒的赦免心存感激建了壹個寺廟。凱撒卻死在壹個曾幾次赦免的部下參與者的刺殺中。
中國:
在《周禮》中提到了西周的審判原則“三赦”,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幼弱”為8歲以下幼童,“老耄”為80歲以上老人,“惷(chǔn,同‘蠢’)愚”為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統治歷史上皇帝即位、改年號、冊皇後、立太子、平叛亂、開疆土、遇災異、有疾病都能成為赦免的理由。
1954年,中華人民***和國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而憲法中只有特赦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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