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凡屬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30天內提出。凡屬於數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0天內提出。
3. 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的110%,投保本售貨確認書中所開列的壹切險,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以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 因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以致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而售方須盡快通知買方,在15天內以航空掛號形式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發出的事故證明書。
5. 所有關於此項售貨確認書的爭論,均可通過談判來解決。如果談判無法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須在上海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6. 買方如無異議,應在銷售確認書的副本上簽字並返還,如有異議,應在接到銷售確認書的3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示為買方同意該銷售確認書內的條款及條件。
7. 特殊條件(如有矛盾,按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