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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的違法所得包括贓款贓物嗎

在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經常與贓款贓 物、違法收益、被害人損失、犯罪工具、違禁 品、犯罪數額等各種不同的用語混合使用,準 確把握它們之間的關系,有助於我們理解違 法所得的含義。下面筆者從比較的角度闡明 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壹)違法所得與贓款贓物之間的聯系與 區別 違法所得與贓款贓物在實踐中經常被混 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既使用違法所得, 也使用贓款贓物,而司法解釋中多稱為贓款 贓物。《法學詞典》對贓款贓物的解釋是“犯罪分子用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貪 汙、受賄、走私、投機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金錢和物質”。目前對贓款贓物的理解主要有 以下觀點: 1、贓款贓物就是犯罪所獲取的財產。因 此,違法所得和贓款贓物是壹種包含的關系, 違法所得包含贓款贓物,贓款贓物是違法所 得的壹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壹部分。① 2、贓款贓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 贓款贓物指壹切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利益 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都屬於贓款贓 物的範疇。狹義上專指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物 和用於犯罪活動的財物。② 3、贓款贓物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活動所 取得的壹切財物。③ 4、違法所得指通過違法包括犯罪所獲得 的財物。④ 分析上面對贓款贓物的理解,主要爭議 是否包含違法所得,而認為贓款贓物是犯罪 所得者更進壹步表述在判罪前只能稱贓款贓 物為“疑贓”,對於這種學術思路,筆者實在不 敢恭維。以此推斷,難道刑法中的“犯罪分子” 要修改為“疑犯”,刑事訴訟法中的“犯罪行 為”要修改為“涉嫌犯罪行為”不成?如果刑事 訴訟程序因某種原因沒有進行結束被終止, 人民法院沒有對犯罪分子作出刑事裁判,是 否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將所謂的疑贓退還給 犯罪分子或者其近親屬? 筆者認為,贓款贓物亦可區分廣義和狹 義不同,廣義的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行為所得以及用於違法犯罪的財物,即第2種 觀點的廣義概念;狹義的贓款贓物就是違法 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工具,也就是違法所 得。違法所得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也 是混同使用的,如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使 用的違法所得,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又 使用了贓款贓物(原文是退贓,指贓款贓物的 通稱)可以看出違法所得就是指贓款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