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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道德的歷史年表

1954年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研究了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問題,並在法國波爾多通過了壹項關於新聞人員的義務宣言。

1955年泛美廣播人員協會利馬會議上通過了壹項道德原則宣言。

1971年11月,歐***體六國新聞人員的工會在慕尼黑通過了壹項新聞人員的義務和權利宣言。

1973年11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壹次會議上,國際新聞工作者協會提出了壹項有關職業道德守則的草案。

1977年8月,在阿拉伯聯盟主持下,阿拉伯新聞人員起草了壹項阿拉伯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守則。

要特別壹提的是,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1954年在法國波爾多通過的那項關於新聞人員的義務宣言。該宣言即《記者行為原則宣言》,是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宣言》確定了記者職業活動的8項標準。其中第壹項標準是:尊重真理及尊重公眾獲得知識的權利,是新聞記者的首要責任。第二項標準是,為履行這壹責任,新聞記者要維護兩項原則:忠實收集和發表新聞的自由,及公正評論與批評的權利。標準第七項,還特別宣布下列行為為“嚴重的職業罪惡”:抄襲、剽竊;中傷、汙蔑、誹謗和缺乏根據的指控;因接受賄賂而發表消息或刪除事實。

《多種聲音 壹個世界》沒有提到的是《國際新聞道德公約》。《新聞學大詞典》(甘惜分主編)對此的解釋是:公約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草擬,1954年由聯合國大會頒發各會員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參照執行。規約的主要內容是:壹、不歪曲或隱瞞事實;二、不挾私攻訐、誹謗、抄襲,不把謠言當事實,若有報道不確而損人名譽者,應立即更正;三、不因為要滿足讀者好奇心而揭私人隱私;四、報道壹個國家的狀況,若要達到公正的程度,須先對這個國家有充分的認識;五、規約由各國記者遵守,不能成為各國政府幹涉管制新聞自由的理由。

發展地區之間、國際之間的合作,是世界的大趨勢。歷史已經證明,制定職業道德自律信條,在若幹道德標準上取得***識,對於加強地區之間、國際之間的新聞合作和交流,也會起到壹定的作用。